監警機制覆核案.判辭解讀|官:政府有責確立合適調查警員的制度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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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修例運動中,速龍小隊和防暴警員未有展示編號,和投訴警員的機制,均引起爭議,並引發是次司法覆核案。法官今裁定大部份申請人勝訟,並在判辭指,現時速龍小隊和防暴警員使用的識別方法,均有缺陷,警方亦未能確保警員嚴格執行。就投訴機制方面,法官直指,投訴警察課屬警隊一部份,監警會則無調查權力,亦無權推翻投訴警察課的調查結果。

案件受害人應有合理方法辯認警員

法官在判辭指,根據《人權法》,政府有責任確保一個合適的制度,有效調查針對警員調查的案件。案件的受害人應有合理的方法,辨認涉案警員。法官指,即使警員展示的編號非警員編號,但至少亦是獨特的編號和標記。

現行兩種識別方法均不足

現時警方就速龍小隊和防暴警員,分別使用「Alpha ID 」和「行動呼號」的識別方法,法官認為兩者亦有不足。就「Alpha ID 」方面,法官指它在警員頭盔後方,影響他人識別。至於「行動呼號」,法官指根據證據,曾有多名警員展示同一個「行動呼號」 ,亦有警員不展示「行動呼號」 。法官指,欠證據指警方有足夠方法,確保警員展示「Alpha ID 」和「行動呼號」。

法官因此裁定,警方在反修例運動期間,未有機制確保警員在執行非秘密行動時,展示獨特的編號或標記,是違反相關《人權法》條文。

監警機制覆核案的來龍去脈。(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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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機制不符獨立調查要求

法官又指,現時涉及投訴警察課和監警會的投訴警員機制,不能符合獨立調查的要求。法官解釋,投訴警察課屬警隊一部份,由高級警司帶領。警員會由警隊其他組別,調至投訴警察課,2、3年後會調回警隊其他組別。

認為監警會欠調查權力

至於監警會,法官認為它欠所需的調查權力。此外,監警會亦無權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若監警會不同意投訴警察課的調查結果,只可要求作澄清,或進一步調查。

現時機制不足調查警暴

法官指,根據《人權法》,政府有職責確保一個獨立機制,調查涉及警暴的投訴,惟現時的機制不足以履行此職責。

部份申請人沒足夠利益申請覆核

申請人陳基裘、郭卓堅和梁頌恆,均質疑速龍小隊未有展示編號,是違反《警察通例》。惟法官指,《警察通例》未有要求速龍小隊未有展示編號,認為申請人一方未能指出,警方如何錯誤引用《警察通例》,因此裁定他們的申請敗訴。

此外,案中未有證據顯示,郭卓堅和梁頌恆受到警暴,法官認為他們沒有足夠利益關係申請司法覆核。

法官頒令,答辯人需支付陳恭信、魯湛思、吳康聯的訟費,和支付楊子俊的80%訟費。因記協有另一宗司法覆核案,法官遂頒令待該案有結果後,才處理本案的訟費。

案件編號:HCAL 1747、1753、2671、2703、291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