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恆便利店打架罪成 官指周態度惡劣需反省 裁罰款1500元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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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藝人周永恆去年在便利店等候付款期間,疑不滿收銀員遲遲未能服務他而破口大罵,涉與在場的送貨員大打出手。周被票控公眾地方打鬥罪,早前受審。裁判官今(23日)在九龍城法院指錄影顯示周被打至倒地後,起身握拳衝向對方還擊,並非自衛,裁定周罪名成立。她又形容周行為態度惡劣,需要反省,罰款1500元。周聞言反諷:「抵呀!多謝妳啊!人靚聲甜!又好心哋!有公義!」並向裁判官鞠躬。

被告周永恆(36歲,商人)被控去年12月10日在尖沙咀樂道的便利店,與男子李崇滿打鬥。李早前已承認在公眾地方打鬥罪,被判罰款700元。

周下午偕太太到庭應訊,他步入法院前被問及有無信心時,表示無信心及有點緊張,並說:「唔知係咪行以前嗰套,對以前嗰套有信心囉,對而家嗰套......」有記者追問「以前嗰套」意指什麼,周回應:「無罪假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案發經過。(詳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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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被告態度傲慢不合作

裁判官分析指,送貨員李崇滿的同事沒有清楚目擊案發經過,但李作供清晰直接,是可信可靠的證人。相反,被告受盤問時,態度傲慢不合作,多次迴避問題,即使經法庭提醒仍扯去與案無關的事宜。

不斷粗口挑釁送貨員

裁判官翻看錄影,指被告不斷罵粗口挑釁送貨員,送貨員把手收在身後以免發生衝突,被告卻行近並用身體及頭部靠近對方,其帽邊甚至碰到對方的臉。在此階段,被告所為雖然令人討厭,但帽邊碰臉一事並非明顯蓄意,也非有力的行為。法庭認為這可能是意外碰到送貨員,未能確認該段時間的爭執是否構成非法打鬥,即是否涉及暴力。

被告起身即衝向送貨員

送貨員供稱被告被他打至躺在門口貨架旁,起身後欲以還擊,被告則辯稱起身只想拾回店內的個人物品。裁判官則指出,片段可見被告從地上起身的一剎,便衝向送貨員的上身及頭部,且右手握拳,與被告的說法不符。再者,若被告如他所述般害怕,正常的反應該是閃避或抵擋。被告自辯時又提及腦中有水瘤,無理由還手。惟裁判官認為,如果他真的擔心病況會惡化,應趁機逃脫,而非如片中所示,回頭衝向對方。

送貨員高大出手快未被擊中

裁判官裁斷被告欲以還擊,奈何送貨員比他高大,且比被告更快出手,被告才未能成功還手。法庭指周有份參與打鬥,並非出於自衛,裁定罪成。

被告抱手聽取裁決,有保安員提醒他放下雙手,被告卻回應:「凍喎。唔得呀?」庭上又透露,被告2004年因藏毒而被判感化令,2015年又因普通襲擊罪而被判囚2個月,但緩刑18個月。

周稱有流血送貨員卻沒有

被告審訊至今一直無律師代表。他親自求情首句便問:「我有冇得上訴㗎?」又強調自己「掂都冇掂過」對方,法庭卻指他有此動機,判定有罪。他及後不斷重覆:「我流咗血,佢(送貨員)一滴血都冇流。」並形容「我血已經付上咗」、「個頭痛咗兩個禮拜」、「心理承受陰影一年」。

透露剛發展電動車生意

他續道現時「全力都喺屋企抗疫」,剛剛發展的電動車改裝生意受疫情影響,「冇乜特別嘅收入啦......(疫情下只餘)十分一啦,兩成咁啦!」被問及實際收入多少,他就答:「我唔願意透露,呢個係我私隱。」並補充自己是家庭經濟支柱,養活一家三口。

被告其後再指,送貨員被罰款700元,希望法庭判處更少的金額。他稱日後有事,不知應否報警,又嘆道:「唔知點返去面對我爸爸媽媽,原來我有罪呀。」

官指傷勢重不代表刑責較輕

裁判官聽畢求情,強調被告行為態度惡劣,某程度上也是事件演變成打鬥的原因;就算傷勢比送貨員重,也不代表刑責較輕。法庭判被告罰款1500元,並籲他反省,被告則反諷道:「好心地、好公義,請受我一個鞠躬。」隨即向裁判官欠身。

案件編號:KCS51298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