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青年藏鐳射筆脫罪 控方求再取精神科報告 官指不必要拒絕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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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精神病困擾多年的23歲無業青年,涉前年在沙田管有裝上鋼珠的氣槍及鐳射筆,他就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仿製火器罪受審,審訊期間解釋帶氣槍使他感到安心。裁判官今日(16日)裁決時指,基於被告的精神情況,不排除其說法有可能屬實,而且沒證據顯示他身處示威衝突現場,裁定他兩項罪名不成立。控方在裁決後突然提醒法庭,基於公眾利益,法庭可考慮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但裁判官認為其精神問題應已處理,還押精神情況穩定的被告索取報告實屬不必要,亦不適合在被告脫罪後,再令他失去自由。

被告姓諸(23歲,無業)涉於前年12月10日,在沙田好運中心攜有約21厘米長的氣槍,內有一個含14粒鋼珠的彈匣,以及一支黑色鐳射筆。被告在審訊時,曾解釋攜帶氣槍使他感到安心。

無證據顯示被告曾拿氣槍使用

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指,被告受精神病困擾多年,曾於2016年企圖自殺而需要入院,當時亦出現幻聽,相信被告沒有誇大病情,法庭並非認為精神病患者說什麼也要接納,但現時未有證據顯示被告曾拿出氣槍使用,或身處示威衝突中。雖然被告並非很可信,但不排除其說法有可能屬實,裁定他管有仿製火器罪罪名不成立。

鐳射筆亦有合法用途

至於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溫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身處或正前往示威現場,鐳射筆可以有很多合法用途,雖然法庭知道有人會使用鐳射筆照射警方,但也有人會照射在死物上表達意見,雖然被告有可能用以攻擊他人,但這非唯一推論,所以亦判他罪名不成立。

脫罪後再令失自由不適當

溫官判被告罪名不成立後,控方指溫官提到被告有精神問題,基於公眾利益,可考慮引用《精神健康條例》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但溫官澄清,法庭並非認為被告出現精神紊亂,而是覺得他案發時或受精神問題影響,而且距離案發時間已逾一年多,沒證據顯示他需要接受進一步精神治療,還押精神情況穩定的被告以索取報告實屬不必要。再者,被告被捕後一度還押,期間曾接受精神治療,相信其問題應已處理,不適合在被告脫罪後,再令他失去自由。

案件編號:STCC443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