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同志捐卵讓同性伴侶懷孕 捐卵者卻未定為母親 法官裁違憲
一對女同性戀者在南非結婚及接受「互惠人工受孕」,其中一人受精卵植入子宮受孕,並在港誕下兒子。兩人欲登記成為嬰兒的「母親」,但只有誕下兒子的一人獲承認,另一半則不被認可。未獲承認的一方代表她們的孩子入稟高等法院,要求供卵的母親亦屬法定父母,高院在2023年裁定女性配偶提供嬰兒母「普通法下的父母」,但不是法定父母。二人其後提出司法覆核,要求確立配偶亦是法定母親。法官高浩文今(9日)頒下判詞,認為政府做法違憲,裁定女同志勝訴,但法庭應作何等頒令,則需與訟各方進一步商議。
法官在判辭指出,若只巾異性婚姻中才可以有父和母,會令作為同性伴侶的孩子永遠無法符合這一標準,而涉及本案的男嬰K,正因如此而受到差別待遇,故認為相關法例違憲。
申請人為代號K的嬰兒,由其監護人R代表入稟;答辯人為行政長官,由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及鄭欣琪代表;B以有利害關係方參與聆訊。
R取卵由B懷孕誕子
本案涉及兩名女同性戀者R和B,她們2019年在南非結婚,翌年底在當地接受「互惠人工受孕(Reciprocal IVF)」,即從R體內取出卵子,與捐贈者的精子結合成胚胎,再植入B的子宮內由B懷孕產子。嬰兒K於2021年在港出生,B和R嘗試在入境處登記為K的「父母」,但只有懷孕產子的B被列為K的「母親」。
R以K的監護人身份入稟高院,要求法庭宣告R在法例上屬「父母(parent)」。法官歐陽桂如在2023年曾裁定,提供卵子的R屬「普通法下的父母」,若要取得法定的「母親」名份,仍須靠立法機關填補法律上的空缺。二人其後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確認R作為父母的法定權利和責任。
男童K或會因R非其法定父母而帶來不便
法官高浩文於判辭指,不認同法官歐陽桂如只把R定為普通法下的父母,並指這種聲明頂多只’是安慰獎。高官指出,出生證明書是重要文件,K成年前的諸多決定,要由他的父母作主,若K的出生證明書沒列出R是其「父母」,毫無疑問公私營機構的人員會更加謹慎,甚至只處理有明確法律權利的父母。當K長大後,他也可能因為R不是其法定父母而感到尷尬和不便。此外,面臨緊急醫療情況下,也或會因父母法定身份而導致決策延誤。
R亦是K基因上的父母
法官直言,不認為K可以隨身攜帶法官歐陽桂如的判辭,或法庭命令來應對以上情況,他亦不認同政府的說法指,日常生活中只有少數場合才會用到出生證明書,重申缺乏認可的框架是癥結,宣告R是K的父母,是對K最有利的事,因為R除了是K基因上的父母,亦是社會和心理上的父母,監護令不承認父母與子女的基因聯繫,亦只在子女18歲前生效,強調承認R是法定父母更符合K的利益。
R供卵子卻未獲承認
法官續指,所謂「雙重母職」只是煙幕(red herring),因為剝奪R的父母權利和義務,以及由此對K產生的影響,並不是導致「雙重母職」的原因。
申請人曾舉例多種情況,例如一對異性伴侶以「互惠人工受孕」方式生育,並由男方提供精子,誕下孩子X。男方可獲准登記為X的父親,但提供卵子的R卻不能登記為K的母親;另一對婚姻未獲港府承認的異性伴侶,即使他們透過「互惠人工受孕」方式所出孩子Y,沒有男方的基因,男方同樣可獲准登記為Y的父親。
同性伴侶的孩子永遠無法符合異性家庭的標準
申請方力陳,由同性伴侶所出的K遭受不平等對待,構成歧視、《出生及死亡登記條例》要求「父母」只能是異性婚姻中的母親和父親,令作為同性伴侶的孩子的K永遠無法符合這一標準。
官認為K的情況有差別待遇存在
法官指,關鍵問題是為何K不能像其他兒童一樣,把遺傳基因和受孕雙方登記為父母,法官認同K遭到差別待遇,裁定申請方勝訴,但法庭該應作何等頒令,則需與訟各方進一步商議。
案件編號:HCAL206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