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慧疑遭夫恐嚇襲擊 夫只就襲擊罪表證成立 下周二裁決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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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港姐亞軍李明慧疑被丈夫陳燿陽恐嚇及襲擊案,辯方今(12日)作中段陳詞,指李明慧的說法與警員口供有衝突,質疑李的證供僅為她片面之詞,裁判官林子康裁定被告項刑事恐嚇罪的表證不成立,但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則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任何證人。案件押後至下周二(16日)裁決。

被告陳燿陽(58歲,商人)被控1項刑事恐嚇及1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指他於2025年1月21日,在赤柱赤柱村道50號某單位,威脅女子陳李明慧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她受驚。以及同日同地襲擊陳李明慧,因而對她造成身體傷害。

被告陳燿陽被裁定恐嚇罪被裁定表證不成立,只需就一項襲擊罪答辯。(陳順禎攝)
李明慧雖然已作供完畢,但仍到法庭旁聽。(陳順禎攝)
李明慧的姐姐及媽媽亦有陪同她到法庭。(陳順禎攝)
李明慧離開法院。(陳順禎攝)

控方中段陳詞指,李案發時曾向家傭呼救,並提示女傭要小心,若被告從未作上述行為,李不會作出提示。控方又引述家傭證供,指家傭曾看見被告以手臂環繞事主。

刀的出現只屬李片面之詞

辯方卻指,事件屬李的片面之詞,就襲擊罪,醫療報告反映李身上沒有刀傷,家傭證供亦不支持其說法,警員記錄冊亦沒有相關記錄,只有李在事後落口供時,才首次提及有刀,反映其證供與警員有矛盾,質疑李證供的可信性。

刑事恐嚇罪表證不成立

裁判官林子康最後裁定刑事恐嚇控罪表面證據不成立,但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則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指無證據顯示李的傷勢由暴力造成

辯方結案陳詞質疑李證供的可信性,指李不顧一切把陳置於不利位置,且沒有證據顯示李的傷勢是由暴力造成。李在警方到場後,並沒有提及其傷勢,故警員記錄冊亦沒有相關記錄,質疑李的證件不可信。

案件編號:ESCC22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