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果嶺村民聲稱正申請逆權侵佔 不滿被剔除申索權利 求司法覆核
茶果嶺村一名八旬村民,聲稱他佔有村內一地皮逾60年,正向法庭申請以逆權侵佔式要求確其業主身份。由於該些地段正進行清拆工程,該村民亦有就該些地皮申請賠償。惟他指地政總署突改用另一條文,指他是非法佔用者,要求土地審裁處剔除他的申索。村民認為署方單方面否認其業主地位,做法不公,濫用權力,認為署方有意避免向他補償,上周五(31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司法覆核,並要求法庭下令准他在逆權侵佔官司完結前,繼續保持其申索權利。
申請人為陳勁立,答辯人為地政總署署長。
稱在茶果嶺大街已佔地逾60年
陳在申請書指,他和其家人自1954年已佔用茶果嶺大街21、22號一帶土地。政府於2023年8月正式收地前,他已逆權侵佔逾60年。地政總署發信予陳時,亦表明會根據《收回土地條例》進行收地。陳於2024年7月入稟申請逆權侵佔該些土地,他亦有和署方就特惠補償和搬遷達成協議,陳去年9月遷出。
署方未確認他收到通知信函
陳於2025年7月向土地審裁處提出補償申索,要求審裁處等待逆權侵佔案的結果。惟地政總署卻向土地審裁處要求剔除陳的申索,並指審裁處無權審理引用《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的案件。地政總署稱他們於2024年6月有發函予陳告知情況。惟陳稱署方未確保他有收到信函,其長子於2025年10月才在雜物發現該信,信中沒有指改用《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向陳收地。陳於審裁處的案件,將在2025年12月18日審理該剔請申請。
署方不應單方面決定陳非業主
陳指,《收回土地條例》針對已有業權的土地,《土地(雜項條文)條例》是用於驅遂「不合法佔用者」。在逆權侵佔案未審結下,署方單方面決定陳不是該地的業主,並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剔除其申索,認為屬違法、越權、程序不當和不合理。
署方做法反覆屬濫用權力
陳又認為署方透過行政決策,單方面決定陳的實質補償權利,排除土地審裁處就補償問題的管轄權,是嚴重不尊重司法程序;又指署方原先表明用《收回土地條例》,在無合理解釋下突轉為《土地(雜項條文)條例》,行事反覆,認為署方濫用權力,選擇性引用不設補償機制的條例,避免向他作出補償,違反《基本法》第105條對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要求暫停剔除其申索
他要求法庭頒令,政府處理村民申索的做法,違反《基本法》第105條。他亦要求法庭頒令,在逆權侵佔案未有最終判決前,署方引用《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對陳採取的執法行動屬不合理,署方亦需暫停向土地審裁署申請剔除陳的申索,直至逆權侵佔案審結。
案件編號:HCAL243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