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婦內地回港就醫亡 裁死於自然 家屬稱會跟進事件及考慮投訴
七旬婦在內地旅遊期間感身體不適,在東莞求醫後被診斷為心臟主動脈剝離及有血管撕裂情況,婦人要求回北區醫院就醫,初時卻被診斷是血管閉塞,惟她晚上情況惡化不治。死因裁判官林希維今(20日)引導陪審團指,本案不涉意外,故陪審團若認為事主因自身疾病離世,可選擇「死於自然」,否則可考慮存疑裁決。4男1女陪審團退庭商議約1.5小時後,一致裁定陳是「死於自然」,指其死因為急性主動脈剝離性動脈瘤破裂。
陪審團向醫管局建議,應規定所有工作人員,包括非醫護人員,即登記處的職員必須要接收病人或其家屬提交的資訊,並轉交予有關的醫護。
家屬庭外回應指,接納法庭裁決,會繼續跟進事件及考慮投訴。
死者陳鶯鶯(終年71歲,下稱:事主)於2023年12月18日晚上在北區醫院去世。醫管局作為有利害關係方列席。
東莞旅遊時手抽及意識模糊
裁判官林希維總結案情指,據事主女兒的口供,事主於1952年在印尼出生,她在2023年12月17日與事主到東莞旅遊,期間事主出現手抽筋、意識模糊及嘔吐的情況,於是先送到南城醫院及東莞人民醫院治療,惟其後得悉要晚上7點才能做手術,且事主亦不信任內地的醫院,最後決定回港治療。
中方救護員有交代事主心臟血管破裂
林官續引述救護隊目蘇大明作供,當天事主從文錦渡過車,中方的救護人員有交代過,事主為心臟血管破裂,當時維生指數正常及清醒,送往北區醫院治療。在與分流站護士交收時,亦有提及是心臟血管破裂。
事主心電圖及血壓正常
林官引述撰寫醫療報告的鄭志翀醫生供詞,當時他有看過事主的心電圖和血壓,均屬正常。事主有向分流站護士表達過感肚痛、手麻、腳痹及沒有知覺,其後安排她照了2次X光,發現事主腦出血及懷疑膽石,問題不大。
分流站懷疑是血管閉塞
林官續總結案情指,家屬不同意曾提供心電圖,但鄭醫生的報告中則有提及。鄭醫生指,當時家屬表示是心血管問題,分流站懷疑是血管閉塞。
有向家屬問內地檢查情況
醫生曾向家屬查問事主在內地的檢查情況,他們當時表示沒有,於是他們為事主做檢查及照X光排除疾病,發現其腦部有陰影,但專科醫生認為不是腦出血。
晚上才從家屬得知事主有撕裂
至晚上9時,醫生才從家屬方得知事主「有撕裂」,隨即為其安排做大動脈電腦掃描,發現其大動脈撕裂。惟北區醫院不設心胸肺外科專科,他即聯絡就近的威院及伊院,但過程中事主情況急轉直下,於晚上11時半不幸離世。
林官續引述解剖報告指,事主的大動脈有鈣化及粥樣硬化,在末端有2.5厘米的撕裂。血管中大動脈上升的後側,亦有出現約1.5厘米的「隔層瘤」。
專家梁令邦醫生日前供稱,事主當時兩手的血壓相差11度,屬異常情況,且她有腳部無力等症狀,均非心肌梗塞的症狀,而是心臟的問題,惟當時院方未有留意。
身體產生的疾病而死屬死於自然
林官引導陪審團指,因身體自由產生的疾病而離世,即使有過程中她沒有接受治療等情況,只要陪審團接納情況是自然產生,即事主的死因是心臟急性主動脈剝離性動脈瘤破裂,都屬於「死於自然」。
林官指,本案不涉意外,故陪審團只須考慮事主是否「死於自然」,如無法決定,則可考慮存疑裁決。林官強調,兩種可能性非並行(parallel),只有在相對可能性無法決定的情況下,才能裁定是死因存疑。
案件編號:CCDI-35/2024(M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