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撞斃單車少年 令年輕人喪命很後悔 官斥超速肇禍囚2年

撰文:陳蓉
出版:更新:

七旬的士司機超速駛經青衣南橋時,未留意前方有單車,把17歲單車少撞斃。司機早前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並稱事件令有年輕人喪命感到非常後悔。案件今(21日)於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刑,法官徐綺薇指,被告超速至少15公里,減少可反應的時間,指被告作為職業司機,須兼顧道路安全,認為其行為是不負責任和自私,判被告入獄24個月、停牌5年及須自費參與駕駛改進課程。

家屬指事件令雙方都痛苦 接納司機道歉

死者家屬今有到庭旁聽,他們稱判刑多少亦於事無補,事故令雙方都痛苦,只望事件盡快完結。他們認為被告已得到應得的懲罰,願意接受被告的道歉,不會考慮民事索償,望兒子可入土為安。

被告劉楚希認當時超速撞到17歲單車少年黃皓進,擋風玻璃亦碎烈。(資料圖片)
意外現場留下血跡。(資料圖片)
事主黃皓進的單車頭盔亦留在石壆。(資料圖片)
17歲單車少年黃皓進被撞並送院後,其家屬紛紛至醫院了解情況。(翁鈺輝攝)

被告認有必然的過失

被告劉楚希(70歲,的士司機),被控於2024年7月3日,在青衣葵青路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市區的士,引致男子黃皓進死亡。

辯方求情指,被告有穩定職業,已當了40年的司機,明白他在本案上必然有過失,對於令年輕人喪命感到非常後悔。在精神上要接受專業協助。

事發後無法原諒自己

法官徐綺薇續引述辯方呈交的求情信指,被告為人正直勤奮,有責任感,樂於助人,常做義工幫助社會上的人。事發後無法原諒自己,患上嚴重抑壓及創傷後壓力症,需要接受治療。被告明白無法彌補事主家人失去至親的傷痛,望用餘生積德,懺悔贖罪。

不想成子女負擔維持工作

法官徐綺薇判刑時指,被告現年70歲,中三學歷,其後任職的士司機以供養子女。在子女長大後,被告不希望成為他們的負擔,故維持工作,繼續任職夜更司機,月入約萬七元。被告沒有案底,但曾因違反交通燈號被罰款600元。

指事主無穿反光衣難察覺

在本案案發時,被告如常駕駛,工作時間為下午4時至凌晨4時,接載乘客前往青衣。當時被告以每小時85至103公里速度行駛,超速至少15公里。徐官引述辯方說法,指被告當時不預計會遇到單車,且事主身穿黑衣,亦沒有反光衣物,難以被察覺。

官指事主車上有裝紅色車尾燈

徐官認為,事主雖然沒有身穿反光衣物,但其車輛有安裝紅色車尾燈,該路段亦容許車輛行駛。被告已有40多年駕駛經驗,應預期有單車經過,並保持高度警覺,調整車速,以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有6秒時間看到事主

徐官續指,當時被告至少有8秒可以察看交通情況,有6秒可看到事主,且事主安裝的車尾燈亦可清晰被看見,惟被告無動於衷,後來的士駛向單車的距離漸近,最終撞向單車後方。

職業司機亦要兼顧道路安全

徐官稱,香港人口密集,道路繁忙。公共交通工具駕駛者亦是維繫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角色,要緊記道路安全責任。徐官斥,被告作為職業司機,除了要顧及生計 ,更要兼顧道路安全,保持警覺。否則隨年紀漸長,車輛會成為奪命的工具,對公眾構成影響。

超速減少了可反應的時間

徐官認為,本案最嚴重的因素在於被告超速至少15公里,減少了可反應的時間。若然被告當時按限速駕駛,或可及早察覺單車的存在,減低傷害,惟他當時缺乏專注和謹慎,一切已無可挽回。

事主僅17歲對家屬造成困擾

本案的事主年僅17歲,事故對家屬造成困擾,對事主有致命風險,對乘客亦有潛在危險。被告自私地妄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認為其罪責屬中等偏高,把本案量刑起點定於36個月,考慮認罪減刑等因素後,判被告入獄24個月、停牌5年及須自費參與駕駛改進課程。

意外路段車速限制為每小時70公里

案情指,案發於葵青路往青衣方向的分隔車路,該路段准許單車行駛,車速限制為每小時70公里。當時被告正接載一名乘客由葵涌往青衣,事主則在被告的士的前方踩單車。

乘客提被告前方有車

當的士接近單車時,乘客提醒被告前方有車,約1秒後,的士車頭便撞上單車車尾。意外後,的士擋風玻璃碎裂,事主失去知覺,倒臥在地,單車則卡在防撞欄上。

專家估計的士車速為94公里

事主被送往醫院搶救,最終於同日晚上宣告不治,被告亦被捕。專家估計,的士的平均車速為94公里,正負誤差為9公里。

案件編號:DCCC 19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