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坑西邨|女住戶不滿要放棄訴訟權求覆核 申請被駁回兼需付訟費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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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坑西邨一名女住戶,不滿負責重建計劃的平民屋宇的篩選程序,即要住戶即使符合回遷資格,都要簽署承諾放棄日後提出訴訟的權利,因而提出司法覆核,並要法庭准原有住戶可無條件回遷。高等法院今(25日)處理該女住戶的申請,法官高浩文即駁回其申請,又下令她需付平屋及城規會的訟費,並會在下周四前下判辭解釋理由。
申請人為馬媚媚,答辯人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下稱平屋)和城規會。
辯方指馬無理據要求訟費獲准
申請人馬媚媚的代表律師早前已作書面陳詞,庭上未有補充。法官便即駁回馬的申請。平屋和城規會的代表律師均以馬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和不涉公眾利益為由,要求馬支付訟費。法官聽取陳詞後,亦下令馬需支付平屋和城規會的訟費。
合資格回遷亦要放棄訴訟權
馬在入稟狀指,她們一家居於大坑西邨逾60年。平屋於2016年獲城規會批准重建大坑西邨,時任特首林鄭月娥亦在2021年施政報告中,要求平屋在重建時需妥善安置現有住戶。
馬指,雖然政府立場為重建前大坑西邨現有住戶可獲合適安置,惟平屋就住戶是否可回遷進行篩選,若不合資格者,只獲10萬元,即使合資格回遷,亦要簽署文件,承諾放棄日後向平屋或政府提出訴訟。`
馬認為平屋沒權要求住戶放棄權利
馬於2023年3月收到平屋的通知,要求馬於同年4月或之前呈交聲明。馬除了要聲明在港沒有其他物業,亦需承諾放棄向業主或政府提出訴訟的權利。
馬認為平屋只是私人公司,非法定公共機構,沒權力要求住戶簽署文件及承諾放棄訴訟權,認為平屋要求住戶放棄這權利作為回遷條件並不合理。
案件編號:HCAL172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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