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坑西邨重建|指上一代有產權說法不成立 5拒遷戶敗訴須還單位
大坑西邨重建計劃因有住户拒絕遷出未能施工,負責的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早前循民事訴訟,要求餘下租戶遷出,其中5戶的案件,早前在區域法院審理,這5名住戶中,大都指他們的上一代曾在仍是徙置區的光民村購入平房,認為現淪為租客不合理。法官陳錦泉今(23日)下判辭,指該些平房當時的暫准佔用證已被撤銷,被告們指家人仍保有權產的說法並不成立,其家人亦沒有受到剝削,裁定被告全部敗訴,並要交還單位。
除了本案外,平屋尚要求另兩戶遷出,該兩案件定於10月27日聆訊。
本案只處理5名被告
原告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本聆訊原本涉及6名被告,開審時住戶之一的馮德樂達成和解,現餘下的5名被告:甄國業、曹綽芝、關偉建、馬媚媚、譚蕙蘭。
其中4人指上一代曾購入平房
法官陳錦泉下判辭指,就村民甄國業、曹綽芝、馬媚媚、關偉建指他們的上一代,曾在1950年代購入了光民村或東頭村平房的業權,其後淪為租客,覺得不合理。陳官認為,雖然相關合約提及購買,但需從合約相關的事實背影得知購買的主體是甚麼。
光民村屬徙置區佔用證已被撤銷
陳官認為,根據合約,當時光民村建於徙置區,政府以許可証方式容許獲批准人士佔用。1961年政府徒置處根據該條例,撤銷光民村的佔用許可證,相關的房舍及權益亦同時消失,故不接納4人指,他們仍保留或已轉移光民村平房產權的說法,各被告的家人亦沒有被剝削,裁定平屋方勝訴。
平屋無承可無休止租用大坑西邨
陳官又指,曹依賴的不容反悔原則,指平民屋宇承諾會無條件安置她和家人回大坑西新邨,惟陳官認為,曹在抗辯書中的闡述含糊,顯然平屋已兌現了當時的承諾。相關的書信及合同顯示,平屋僅指原有居民可獲優先安置,而非承諾曹可無休止地租用大坑西邨單位。此外,各被告的家庭一直根據平屋作為業主的要求提交各項文件,裁定他們是租客和業主關係,不得挑戰業主無業權的法律原則。
租約並無持續更新的隱含意思
就隱含條款的爭議,陳官認為該些說法毫無邏輯及根據,雖然平屋是以政府補貼以支持其平價服務,不等同他們作出默認的法律承諾,並永遠要供平價服務予相關人士,該持續更新租約·隱含條款亦未清晰訂明續租金額及其他條件,故裁定平屋的租約內,並無持續更新租約的隱含條款。
有被告庭外回應稱只是想要一個公道
被告之一,大坑西村民關偉建在庭外回應時一度哽咽稱:「其實我哋唔係要錢嘅人,只係要番一個公道,其實呢條路好難行,行得好崎嶇。」他又指,尚未研究有關判辭,惟有已遷出的街坊在租住房屋上遇到困難,流離失所,希望市區重建局或其他重建計劃實行時,不能僅以金錢作安置。
引合約不容反悔原則收回單位
原告方平民屋宇(下稱:平屋)早前稱,他們已收回1590多個單位,將依賴「合約不容反悔」及「慣例不容反悔」原則,被告未有提出反對,亦未提出可享有無需搬遷的特權。平屋指,當年配合政府收地,幫助居民回遷,當中不涉業權及地權,租約期滿後,業主有權收回單位。
部份居民因非居於村內而不享權益
平屋又指,就法律而言,並無被告所指的權益,平屋有經審核,合資格人士可回遷,惟部分居民因不是居住村內,或擁有其他住所,所以不享有權益,亦要跟隨公眾人士的做法。
女被告指祖父曾是業主求回遷1人單位
女被告曹綽芝她預產期在11月,會依賴直接出售協議(agreement of outright sale),稱其祖父以真金白銀買下光民村的單位,以合約而言,該單位是他的財產。曹又指,會撤回對平屋方的反申索,亦放棄爭取其丈夫的回遷資格,望可回遷1人單位。
平屋指其水電費未達標不給予回遷
曹稱,因要照顧患病母親及公幹,故約有一個月時間不在家中,平屋以其水電費用未達標為由,不給予回遷權。曹認為,她完全符合條例,平屋方在未經證實該單位是否其唯一居所的情況下,已取消其回遷資格,對她不公。
願給曹20萬和解
平屋方則指過往已有一百多户的住户被拒絕回遷,若給予曹例外,恐怕會有其他人要求額外的恩恤,惟他們願與曹和解,可給予曹20萬以及協助申請恩恤徒置及過渡性房屋等。
兩人因要簽承諾書而拒和解
就關和馬的案件,兩人均因平屋方要他們要簽承諾書,方能獲賠償及回遷資格。陳官認為,承諾書提及要求租戶不能以任何身份向平屋或政府申索,及須交回樓宇的空置權。租户只能「講個信字」,儘管先前有一千多個取得補償,租户可能仍會擔心無法獲得補償。
案件編號:DCCJ5505、5507、5509、5546、5582/2023、DCCJ3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