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陸建廷涉與12歲女童性交 求情指女童作主動 女方未受創
律師陸建廷在交友程式認識12歲女童後,曾兩度與該女童性交,並拍下女童裸照及影片等,他早前承認非法性交等5罪,其律師今(17日)代為求情,指被告使用的程式Heymandi只許18歲以上人士使用,故被告與女童相識之初,他並不知女童未成年。又指被告與女童相愛,且由女方主動,案件不涉性誘拐或金錢誘惑,事主亦未有因這事而受到創傷。暫委法官勞潔儀把案押後至12月4日判刑,被告繼續還押。
被告陸建廷(39歲,律師),被控2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2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及1項促使16歲以下人士製作色情物品罪,指他於2024年3月在青衣珀麗灣某單位,兩度與12歲女童X非法性交;並有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包括 X的合共204張照片及9個錄影片段,及促使女童X製作其乳房照片。
報告指被告並無戀童傾向
辯方引述被告的心理專家報告指,他沒有戀童傾向,當時認為二人相愛,但同意他作為成年人,應對事件負上責任,故選擇盡快認罪。他已深切反省,有真誠悔意,且重犯機會低,望法庭輕判。
指X主動問被告家中是否有安全套
辯方引述雙方的Telegram對話指出,事主X曾傳送性相關的影片予被告說:「你有無咁勁?」其後她又分享自己會看「H漫」;事主又曾問被告家中有沒有安全套,被告表示對安全套敏感時,X回應說:「我又強姦唔到你」。
看照片始知X未成年
辯方續指,交友軟件Heymandi限制18歲以上人士方可使用,且事主表示她是DSE學生,令被告以為她已成年,直到看到事主的相片後,才知事主未成年。但被告相信當時二人相愛,且是由事主作主動,兩人互相以男女朋友看待,會一同進餐、相約往沙灘等,事件不涉性誘拐或金錢誘惑。事主的創傷報告亦指事件未有對她造成創傷。
曾捐100萬支持足球發展
辯方續引述被告的背景報告指,他現年40歲,在香港出生。自小父母離異,惟其成績優異,擁有中文大學及科技大學的學位。至今為止,被告已還押18個月。被告與家人連繫密切,父母每星期均會探訪,反映他有充足的家庭支持。被告曾捐款100萬予皇馬基金會,以支持足球發展。
案發時女童是中一生
案情指,女童X在2011年出生,事發時是12歲中一學生,被告是事務律師。兩人於2024年年初,透過交友軟件「Heymandi」認識,被告自稱當時28歲。
在2024年3月4日早上,二人相約見面後乘車到馬灣,被告途中有親吻X,並帶X到他位於馬灣的住所。二人飯後被告帶X到其臥室,被告在取得X的同意後,戴上避孕套與X性交,並用手機拍攝20張X的裸照。
被告性交中途脫避孕套
在2024年3月28日,二人第2次見面,被告再帶X到其住所。X在好奇心驅使下,喝了1至2罐啤酒,被告要求與X發生性行為。被告有使用避孕套,但中途脫下。X曾憤怒地指責被告,但被告繼續性行為。除了性交外,二人亦有口交。被告並用手機拍攝184張X的裸照及錄製9段與X的性行為影片,並傳送給X。
X父發現二人對方及裸照後報警
X父同年5月發現X與被告的對話紀錄,並有數張X的自拍裸露,X承認曾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其父翌日報警。
在二人的telegram對話中,被告曾要求X傳送胸部照片給他,又提議X可在醉酒下嘗試為他口交,X曾問被告會否用避孕套時,被告稱對避孕套過敏。被告其後被捕,警方並在其手機撿取他與X的相片及影片。
案件編號:DCCC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