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判囚|保安局長建議剔除《蘋果》3公司註冊 已通知可申訴
撰文:陶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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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違反3項《國安法》罪成,周一(9日)被法院判囚20年;壹傳媒《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也成立。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11日)公布,按《香港國安法》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展開相關程序,將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建議,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取消其注冊,已向該三間公司發出書面通知,可在剔除之前作出申述。
黎智英和《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被控共3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控罪包括「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法庭在2025年12月15日裁定黎智英和三間被告公司全部控罪罪名成立。
法庭本周一(9日)就案件作出判刑。三間公司各被判罰款300萬元。
3公司可在2月25日前作書面陳述
保安局發言人指,考慮到案件的所有相關情況,包括《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的定罪以及其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局長鄧炳強認為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所需應禁止三間公司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因此擬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考慮行使《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的權力,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保安局局長已向該三間公司分別發出書面通知,讓其在2月25日限期之前作出書面陳述。在保安局局長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相關建議時,亦會將《蘋果日報》三間公司提交的申述提交,供其一併考慮以決定是否作出有關命令。
3公司被剔除註冊後即成「受禁組織」
發言人續指,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最終決定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該三間公司即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從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62至65條所訂明的行為,即屬犯罪,包括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份行事或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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