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消防處擬循6方向修例 關消防裝置要獲批 物管同須負責
宏福苑大火聽證會進入第二輪,今日(10日)為第十天,消防處長助理處長(牌照及審批)姜世明出庭作供,交代宏福苑消防裝置系統及各持分者責任問題,亦提到因應宏福苑大火慘劇,消防處擬就六大方向修例,加強樓宇消防安全,包括大廈須得到消防處批准後才可關閉消防裝置、將物管公司納入樓宇消防設備監管責任人、針對不同的消防隱患加入定額罰款、註冊消防承辦商牌照到一定期限後須續期、加大消防處的執法權力、加強罰則令其「頗大幅度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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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處處長楊恩健早前已曾交代其中三個修例方向,包括將一)大廈須得到消防處批准後才可關閉消防裝置、二)物管公司納入樓宇消防設備監管責任人、以及三)針對阻塞防煙門及走火通道等消防隱患加入定額罰款,預計今年4月至5月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簡介修例內容,冀年底可將草案交立法會審議。
消防處助理處長(牌照及審批)姜世明今日在聽證會上,進一步交代消防處合共六大修例方向:
一)目前大廈可先行關閉消防裝置後再通知消防處。消防處考慮將來在關閉消防裝置前,需先取得消防處批准,賦予消防處法定權力,以審視關閉設備的具體情況,並確認大廈是否有否足夠替代措施。
二)現時物業管理公司非訂明樓宇消防設備監管責任人,責任人是法團或業主。建議修例將物管公司納入樓宇消防設備監管責任人。
三)引入消防設施違規事項定額罰款,更具阻嚇性。楊恩健早前亦曾指,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取代傳票形式處理,以加快效率提高阻嚇性。
四)香港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分為三級,持有合資格證書的人士可向消防處申請永久註冊,為數1000個。修例方向是牌照達一定期限後,便要續牌。
五)加大消防處的執法權力。
六)根據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並無監禁,相比之下,電梯等專業承辦法例罰則更重,董事有監禁刑罰。姜世明指出,消防正研究用其他修例形式,令罰則「頗大幅度上升」,包括加重處理無牌消防裝置的刑罰。
消防處一年收到30萬張證書,當中每年接獲關閉維修的通知書約6000多宗。獨立委員會主席陸啟康關注在修例後,是否有足夠人手巡查,姜世明稱現時每次關閉都會派員前往檢查,「消防處是成架消防車,幾小時內就會去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