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名國安法被告申司法覆核 挑戰審訊不設陪審團 指決定程序不公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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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男子唐英傑,其審訊將排期本年6月審理,惟唐不滿審訊將不設陪審團,昨(7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不設陪審團的決定構成程序不公,也不合法和不合理,而律政司司長未給予足夠原因解釋決定,亦未給予他申辯機會。他要求法庭頒令,推翻不設陪審團的決定。

本案申請人唐英傑(24歲)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一項恐怖活動罪,案件已排期於本年6月23日審訊,但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引用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明書指示審訊不會設陪審團,相關理據為「保障陪審團及其家人的安危」,以及「若審訊設陪審團,對於司法公正或會出現實際風險」。

申請人指律政司司長未就不設陪審團一事 給予足夠解釋

申請人在入稟狀表明,是次覆核並非挑戰第46條的合憲性,而是基於律政司司長在未給予原因或未給予申請人機會申辯下,剶奪《基本法》及普通法賦予的權利。

申請人認為,律政司司長若選擇轉介案件予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被告理應可受利於陪審團審訊,而案例指出一般人會認為法律死板及壓迫性,但陪審團審訊可給予保護,而這種保護不單是防止暴政,亦可保障刑事法可符合一般人所理解的正義及公正,也可確保裁決較為社會大眾所接受。

因此,申請人認為應該要通過較高的門檻,才可引用國安法第46條,而因為律政司司長未給予申請人機會,就不設陪審團一事作出申辯,亦未有就引用46條給予足夠的解釋。申請人認為相關決定構成程序不公、不合法和不合理,亦舉出英國的檢察方必須解釋有何證據說明陪審團有被影響的實際風險、陪審團受影響的機會等,也要給予申請人申辯的機會。

案件編號:HCAL47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