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集結|社會動盪時刻 被告公然挑戰公共秩序 判監是唯一選擇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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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名泛民人士包括多名元老級人馬,承認前年10月1日組織未經批准集結,8人今被判囚14至18個月。法官胡雅文在判刑時指,當日遊行並不和平,遊行隊伍中亦有發生刑事毀壞及縱火等事件,被告只是重複呼籲要和平及非暴力,認為其做法天真且不切實際,且當時正值社會的動盪時刻,各被告清楚風險卻仍故意挑戰公共秩序,認為判監是唯一選擇,即使有被告提出公民抗命,亦非有力的求情因素。考慮到單仲偕及蔡耀昌曾貢獻社會及幫助草根階層准以緩刑,其餘8人必須判囚。

案中10名被告所涉罪行及判刑情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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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有示威者向政總擲汽油彈

法官在判刑時指出,從案情可見,2019年10月1日的遊行並不和平,涉案片段顯示出當隊頭抵達終點後,遊行隊伍中已開始有刑事毀壞、縱火、暴力等情況發生。她直言,遊行隊伍很長,並非所有參與者同時抵達終點,即使各被告抵達終點,遊行其實仍未結束,後來有示威者在政總外擲汽油彈,事件發生地點與遊行隊伍相近。

案發時社會動盪升級

法官表示,正如她在8.18案及8.31案已提到,這些案件需判阻嚇刑罰。雖然本案只是未經批准集結,但不代表她不可考慮在集結附近發生的暴力事件。再者,本案發生時,社會動盪升級,變得愈趨暴力及擾民。當年9月起,已幾乎每日都會發生示威、暴力事件,在煽惑罪發生前一天,示威者更擲了約200個汽油彈。

法官胡雅強調,港人擁有的集會自由及表達自由並非絕對,並會受到法律規限,正如其他國家一樣,有關限制與個人政治立場無關,而被告的政治立場、意見及意志與判刑無關。(資料圖片)

被告的政治立場與案無關

法官強調,港人擁有的集會自由及表達自由並非絕對,並會受到法律規限,正如其他國家一樣,有關限制與個人政治立場無關,而被告的政治立場、意見及意志與判刑無關。

相信可防止暴力是天真及不切實際

法官亦指,雖然涉煽惑罪的4名被告呼籲群眾和平、理性、非暴力地遊行,但基於當時每日發生的事件,各被告實在天真,竟相信這樣便可防止暴力發生。即使警方已公開有情報顯示,當日有人計劃暴力事件,但4名被告也只是重複呼籲要和平、非暴力,做法天真及不切實際。

雖然涉煽惑罪的4名被告呼籲群眾和平、理性、非暴力地遊行,但基於當時每日發生的事件,各被告實在天真,竟相信這樣便可防止暴力發生。
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

不斷重複不會令其說法成真

對於本案被告多次公開地提出,他們被阻行使權利及自由,認為法律不公,法官亦反駁不斷重複並不會令他們的說法成真。

指被告動盪時期故意挑戰公共秩序

法官重申,當日遊行路線發生暴力、堵路、縱火等事件,證明遊行並不和平,公共秩序受到影響,而各被告也清楚這些情況出現的風險。她認為被告在這段動盪時期,也故意犯法及挑戰公共秩序,判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判刑選擇。

部份被告由囚車押送至荔枝角收柙所的情況。(詳看下圖)

公民抗命非有力求情因素

法官認為,即使部份被告稱犯案為公民抗命,但非有力的求情因素,因為有關行為必須和平及非暴力。雖然何俊仁及楊森在分別在8.18案及8.31案獲判緩刑,但何在該案後短時間內再犯案,本案亦更為嚴重、持續時間更長,緩刑不合適;而考慮到本案案情、楊森的背景等,也認為不適合再判他緩刑。

單仲偕及蔡耀昌離閞法庭的情形。(詳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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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及蔡曾服務社會幫助草根

法官指出,單仲偕對資訊科技發展貢獻良多、多年來服務社會、在案中角色較被動等,判他緩刑;而蔡耀昌一直致力反歧視、幫助草根、在囚人士等,考慮到他多年來服務社會,同判他緩刑。

案件編號:DCCC 534/2020

各名被告早前的主要求情理由。(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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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被告當日站在隊頭帶令參與者遊行至中環。(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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