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參加激光療程 指控醫生涉疏忽致嚴重燒傷毀容 追討醫療費

撰文:鄭翠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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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醫療美容療程疑出事!今年40歲、從事零售業的X先生(化名)控訴,今年3月中在一間醫療中心接受一次激光療程,疑因負責操作儀器的醫生涉嫌疏忽,使用過高能量,導致面部嚴重燒傷,形同毀容。
事主今天(21日)在現身說法,直指接受激光療程時已感疼痛灼熱,「好似畀火燒咁刺痛!」但該名醫生仍形容情況屬正常,而X先生事後臉頰發紅含膿,自行找皮膚科醫生求醫,證實屬嚴重燒傷,醫療費用高達31萬元,事件亦令他心理受創,現需向精神科求醫。他將向醫務委員會投訴該醫生,亦考慮提出民事訴訟。
《香港01》向涉事醫生診所查詢,職員稱曾醫生正為病人診症,著記者留下聯絡電話,並由醫生回覆,暫時未仍回覆。

X先生接受激光療程後嚴重燒傷,今天現身說法,指控負責的醫生疏忽。(張浩維攝)

X先生在去年光顧一間醫療中心購買脫疣療程,職員贈送了數次免費療程,當中包括「皮秒蜂巢療程」,不過在今年3月19日,進行最後一次「皮秒蜂巢療程」時,負責的曾姓醫生推介X先生轉用「CO2 laser療程」,但無解釋相關的風險,X先生相信醫生的專業,故同意轉用。

X先生直指,由於療程前會塗麻醉膏,以往他不會感到疼痛,只會有灼熱感,但在接受「CO2 laser療程」時,他卻感到異常疼痛,「我叫咗出嚟,好似畀火燒咁刺痛!」惟醫生卻指這是正常情況,又向他稱可能「只是麻醉膏藥力已過」,着他忍耐一下。

X先生忍痛完成療程,其後見到面上有血跡,但醫生仍稱他只需多做保濕,不需用藥也能在四至五日後復原。然而,X先生皮膚開始發紅,晚上更發現含膿,持續了四、五天,需自行購買消炎藥服用。他亦發燒三天,面部發熱的感覺像火燒,十分疼痛,完全不能入睡。由X先生提供的相片可見,他前額、雙頰、鼻頭、下巴都滿佈傷口,位置與接受激光的部位吻合。

X先生指事件亦令他心理受創,現需向精神科求醫。(張浩維攝)

另向皮膚科醫生求診:嚴重燒傷 過多的激光是受傷主因

4月初他再找曾姓醫生覆診,惟醫生指他「只可等皮膚慢慢復原」,無承認療程致X先生受傷,反稱他自己使用該儀器的經驗豐富,或是X先生自己的皮膚問題而致。X先生遂自行向皮膚科醫生求診,醫生判斷X先生面部嚴重燒傷,並指過多的激光是受傷主因,X先生亦因而有玫瑰疹及明顯的發炎後的皮膚色素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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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先生向記者展露口罩下的傷口,即使事發過了三個月,仍明顯有激光「一格格」的印記,臉頰的傷口亦見有淡疤,他現時皮膚不能被太陽照射,「唔可以曬,唔可以熱。」他坦言,事件對他造成極大的心理創傷,他失去自信,不敢見人,無法見工,影響收入。他脾氣更變得暴躁,「喺屋企抌嘢」,需看精神科醫生,「每個星期唔係睇皮膚科就係睇精神科」,雖然服藥後有所改善,但會手震腳震。

X先生向民主黨醫療政策發言人袁海文求助,取得醫療報告,得知一般「CO2 laser療程」最多只會用6至7Watt的激光,但曾姓醫生為X先生激光時卻用了12Watt激光,袁海文斥醫生疏忽,使用過高能量。

上月底X先生曾跟該醫療中心及曾姓醫生會面,但對方始終無承認責任,只稱可資助一部分醫療費,會再聯絡X先生,但結果無下文。袁海文更批評該醫療中心涉嫌篡改文件,指4月22日索取、X先生有簽署的知情同意書並無剔上同意接受「CO2 laser療程」一格,但今天索取的文件卻有。

袁海文批評政府多年來任由醫療事故發生,仍未有立法改善醫療儀器及操作者的規管問題。(張浩維攝)

袁海文轟醫生無解釋受傷的風險,涉違反醫生專業守則,會協助X先生向醫委會投訴,X先生並會考慮申請法援或提出民事訴訟。該名曾姓醫生於2013年因向女病人推銷保險和發展長達三個月性關係,及向衞生署騙取長者疫苗注射津貼,而被判處無限期停牌,袁海文斥醫委會無交代他獲復牌的原因及時間,應檢討機制。

袁海文並批評政府多年來任由醫療事故發生,仍未有立法改善醫療儀器及操作者的規管問題,呼籲市民在接受高風險的醫療程序前,必須先考慮風險。

就高能量光學療程或入侵性療程之消費者投訴,消費者委員會的數字顯示,懷疑不安全產品投訴數字有下降趨勢,由2017年的57宗,降至2018年的50宗,2019年及2020年同為25宗,今年1月至5月有11宗。

醫務委員會。(歐嘉樂攝)

衞生署:涉事儀器無表列醫療儀器行政管理制度

醫委會表示,在收到被停牌人士的復牌申請時,會按照《醫生註冊條例》第25(3)條程序處理。就涉事醫生復牌申請的詳情,醫委會不適宜就個別個案作出評論。 另外,醫委會如收到任何與註冊醫生專業操守有關的投訴,會按照條例及其附屬法例處理有關個案,由於醫委會具行使紀律處分的權力,故不適宜就個別醫生的紀律個案作出評論。

圖為涉事的CO2 laser療程儀器。(受訪者提供)

衞生署發言人表示,現正推行自願性的醫療儀器行政管理制度,為長遠的立法規管鋪路,所有獲載入列表的產品必須符合有關安全、性能和品質方面的標準,根據紀錄,涉事的「VAURORA Fractional CO2 Laser」並沒有在醫療儀器行政管理制度下表列。

發言人表示,《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633章)主要規管註冊醫生和註冊牙醫執業的處所,《條例》下的私營醫療機構分為四類,分別是醫院、日間醫療中心、診所及衞生服務機構。衞生署按私營醫療機構類型的風險程度,分階段實施《條例》,而有關中心並不是《條例》下註冊的私營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