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修例︱過往七成平台移除內容 私隱專員稱倘拒封網是最後一步

撰文:王潔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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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起底」行為,提出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將獲賦權調查及檢控,可申請手令搜查處所及電子器材,並要求海外社交媒體平台等移除「起底」內容。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今日(16日)在電台節目指,他們日後會先要求刪除「起底」內容,若不合作,便有可能考慮再進一步移除整個網站,但強調「封網」是最後一步。
資訊科技界選委黃浩華認為,「指明傷害」的罪行元素,包括對該當事人及其家人受做成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但他表示對心理傷害的定義成疑,又擔心日後網絡管理人等會「斬腳趾避沙蟲」,只要稍稍見到可疑的訊息,便直接移除或下架。

鍾麗玲表示,互聯網世界無區域之分,若「起底」內容影響香港居民或身處香港的人士,私隱專員都可送達「停止披露通知書」,若難以聯絡或無及時行動,會考慮再向網絡供應商「停止披露通知書」。

發出通知書後 7成平台都會移除資料

對於要求外國公司移除資料,在執行上會否有困難,鍾麗玲說,不少域外平台的條款都列明,會按照本地法律執行。而自2019年6月起,本港有大量「起底」行為,現時一樣會發出「停止披露通知書」,根據經驗,有約7成平台都會「聽話」移除內容,惟之後又再有網民上載,於是他們又要重覆行動,故希望通過法例後,情況可大大改善。

主要會向海外總公司發出要求

當修例後,倘海外平台不跟從指示,鍾麗玲強調是刑事罪行,但她承認,若公司或其董事並非在港,「執法方面當然係有一定困難。」

因此,他們會向本地其他有能力可移除相關內容的人士著手,例如發放「起底」資料的人士、網絡供應商等。不過,她又稱,他們主要會向海外的總公司發出要求,若海外平台在香港有員工,而他們無能力移除內容,亦不涉及整個平台的營運,相關員工不會有刑責,例如負責推廣、開戶口的員工等。

政府「起底」行為,提出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將獲賦權調查及檢控。(資料圖片)

不合作或考慮移除整個網站

除了社交平台外,被問及為何為香港提供網絡服務的供應商都受到規管,鍾麗玲表示,修例是針對「起底」行為,又指以往「起底」對受害人做成嚴重傷害,故修例後,執行必須有效,而且要盡快移除有關「起底」內容。

對於日後是否需要「封網」,鍾麗玲說,根據過去兩年經驗,會先要求平台刪除「起底」內容,若不合作,便有可能考慮聯絡網絡服務供應商,再進一步移除整個網站,但她認為,按過去兩年的執法經驗,相關情況絕少出現,但為了保障受害人,故需要涵蓋相關權力,又形容是「最後的一步」。

無手令截取是「例外」情況

另外,條例列明,私隱專員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在沒有法庭手令下截取電子器材內容。她強調,這是「例外」的情況,必須要先符合特定條件,包括要有合理的犯罪懷疑等,故一般情況都需要手令。

資訊科技界選委黃浩華。(梁鵬威攝)

心理傷害的定義成疑

資訊科技界選委黃浩華則在同一節目指,雖然法例列明,在特定條件才能在「無手令」下截取內容,但擔心日後執行情況有分別。

黃浩華續指,政府文件指出「指明傷害」的元素,罪行元素包括對該當事人及其家人受做成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他坦言,對心理傷害的定義成疑,強調應清晰介定,否則市民會無所適從。黃又說,擔心日後網絡管理人或相關從業員會「斬腳趾避沙蟲」,只要稍稍見到可疑的訊息,便直接移除或下架,憂慮會影響資訊流通或自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