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經理沙田站衝突月餅盒擲警 官指交通設施犯案屬加刑因素囚45月

撰文:陳家怡
出版:更新:

女經理涉嫌在前年9月於港鐵沙田站警民衝突中用月餅盒擲警,她與另外兩男早前被裁定暴動、拒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名成立,案件今(21日)於區域法院判刑,其中暴動和襲警罪成的女經理被判監3年9個月,另一暴動罪判成的被告亦判囚3年8個月,拒捕和管有鐳射筆的被告則監禁1年。法官郭啟安形容示威者瘋狂衝擊該控制室,而案發在重要交通設施為加刑因素,不能容忍針對警員的暴力行為,被告須負上刑責。

3名被告:劉婉玲(47歲,女製衣營運經理)、謝嘉綸(44歲,活動策劃員)和李俊霖(28歲,電腦技術員)。劉和謝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參與暴動,劉另被指襲擊督察劉俊豪。李則被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督察劉俊豪,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鐳射筆。

當時有示威者瘋狂衝擊控制室

郭官判刑稱本案是2019年多宗暴動案之一,法庭不容許公眾秩序受破壞。警員拉一名示威者進入控制室時,有激進示威者向警員擲物,他們瘋狂衝擊控制室,有人使用滅火器致現場煙霧彌漫,情況一片混亂。他認為以被告個別行為定下刑罰並不實際和不合適,要整體評估示威者的暴力行為和意圖破壞社會安寧等。警員當時戴頭盔和手持圓盾,故沒有嚴重受傷,但法庭不會容忍針對警方的暴力,他們不會得到社會同情。

發生在重要交通設施加刑2月

郭官續指,要對工作多年和供養家人的被告判刑,法庭感到無奈和難過,但他們是成年人,須承擔後果,案件司法程序約達兩年不能構成求情理由。即使暴動時間短約10分鐘,案件發生在重要交通設施,就暴動罪加刑2個月。

指李是始作俑者

暴動罪成的謝嘉綸判監3年8個月,而暴動罪和襲警罪成的劉婉玲判監3年9個月。郭官指李俊霖是始作俑者,他逃走導致警員要使用武力制服及令示威者起哄和失控,他一度咬警員戴上手套的手臂,沒加控他襲警罪是對他寬鬆,他難辭其咎,案情亦嚴重,就拒捕罪和管有鐳射筆罪分別判處他監禁3個月及9個月,分期執行,即判囚1年。

2019年9月7日晚,沙田區及沙田港鐵站有衝突事件。(詳看下圖)

+5

李用強光射警被拉入控制室

控方指當晚警方和數十名示威者在車站對峙,李俊霖以強光照射警員,他被警方拉入控制室時用腳蹬着門框抗拒。期間有示威者向警員投擲雨傘,用滅火器等阻止警方關門。呈堂片段顯示,劉督察在控制室外被一名女子用金屬月餅盒擊中,辯方不爭議當時發生暴動,但稱劉婉玲和謝嘉綸不是片中示威者。

法官根據影片比對片中人是被告

法官郭啟安早前裁決時認為,控方雖然沒直接證據證明該女子是劉,但比對劉住所的閉路電視,就她的樣貌和裝束等,推斷劉是向警員擲月餅盒的示威者。劉的家中被搜出的如無框眼鏡和黃色縮骨遮等物品,均與片段拍得的涉案物品相似,郭官認為不可能是巧合。他亦按照謝的髮型等特徵,以及他家中的物品等,認為他是伸出雨傘企圖阻止警員關門的男子,裁定劉、謝兩人暴動罪成。影片清楚拍攝到劉投擲雨傘和金屬月餅盒,她被裁定襲警罪成。

官指缺乏理據證明是自衛抗警

郭官稱,李的傷勢未能顯示他遭受警方過度武力對待,他持續對抗警員拘捕,除了辯方自圓其說的陳詞,缺乏有力證據證明他因自衛抗拒警員。另就他管有兩支鐳射筆,郭官指紀錄不夠完整並不一定代表證物鏈斷裂,李用過電筒照射警員,郭官推斷他管有鐳射筆的意圖,不可能是無辜或正當的,而是用作照射他們的眼睛。李拒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女被告稱受社會氣份影響犯案

辯方求情時稱,劉是家庭經濟支柱,她的母親患病,她勤奮上進,犯案因社會氣氛所致;謝的行為不是激烈和嚴重的,沒有針對警員,較其他暴動案情輕微。而李的父親已去世,他需照顧患病的母親,他在反修例期間用錯誤方法表達訴求,求情信稱他為人善良,因爭取心目中的公義而犯法,李亦現正研發為長者計算購物折扣的手機程式。

案件編號:DCCC 33/2020、DCCC 193/2020(已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