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案終極覆核|本研社:丁權收窄至申請權 政府擁主導權成贏家

撰文:林穎嫺 王潔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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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前年就丁權司法覆核案裁定以「私人協約」或「換地」形式建丁屋違憲,之後上訴庭今年初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司法覆核申請人郭卓堅早前申請上訴,終審法院今日(4日)下判辭,一致駁回上訴。
終院支持上訴庭的裁決,認為丁屋政策受《基本法》保障,亦即男性原居民可繼續以「私人協約」、「換地」或經免費建屋牌照三種形式建屋,惟有關權益僅屬「申請權」,形容是「先天性不完美的權利」,政府可根據社會狀況修改政策,而丁權亦會因而受到影響。
本土研究社成員黃肇鴻認為,法庭如同將主導權「交波」給政府,撇除必然要滿足原居民建屋權的疑惑,意味着政府日後可根據土地狀況,以及是否涉嫌「套丁」等問題,否決丁屋申請。他續指,政府亦可縮窄鄉村式發展用地,令部分新界土地鬆綁,形容政府才是今次官司的大贏家,惟他對政府是否會有效運用此權責並感不樂觀,擔心政府會繼續縱容鄉紳「套丁」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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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研究社成員黃肇鴻分析判辭後認為,法庭確立丁權僅代表申請權(a right to have one's application dealt with),「申請咗唔一定批」,法庭亦形容是「先天性不完美的權利」(inherently imperfect right),而不完美的地方,在於有關權利受制於政府的決策,又明言有關政策可以隨時代洗禮變遷。

他認為有關說法,如同將主導權「交波」給政府,「佢唔係一個自有永有,必然起丁屋嘅權,唔係你一出世就等於你有間丁屋」,將以往在建丁屋是否必須權利的疑惑一掃而空,政府亦成為今次官司的終極「大贏家」。他續指,政府獲得主導權後,亦有必要履行其責任,積極審批所有個案,以防政策被濫用。惟他對此不感樂觀,憂慮政府反而會「濫用」其權利。

至於確立政府在丁屋政策的主導權後,是否等同部分新界土地可以鬆綁?黃肇鴻認為,裁決排除了政府有無限責任去滿足丁屋申請,形容政府「有空間」面對現時丁屋政策上的爭議,包括可以重新規劃鄉村式發展用地,將現時預留了的逾3,000公頃用地,釋放部分出來,解決現時嚴峻的土地問題。

他認為政府現時亦可以同一權力,應對為人詬病的套丁問題,「擺返喺今日嘅新界,你想避免災難發生,政府係有法律依據去對一啲套丁申請say no」,惟他擔心政府不會果斷應對有關問題,反而是縱容鄉紳為所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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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肇鴻認為,裁決確立的政府權力,是意外收獲,但仍對政府漠視丁權對非原居民和女性的歧視問題感到失望。他又形容法庭對「傳統」的定義「有趣」,因為裁決訂明,傳統權益毋須追溯至1898年之前,但他認為1990年的傳統並非真正的傳統。

法庭不關心丁屋興建形式及政策運作 或引伸其他問題

黃又指,法庭以「合法」(lawful)一詞看待丁屋政策,對興建的形式、運作情況及所引起的爭議毫不關心,批評「合法」一詞含糊,日後或會引伸其他問題。他強調《施政報告》建議鬆綁新界祖堂地和濕地,若有關土地範圍包含「鄉村式發展」用地,日後或會超出現時三層小型屋宇的框架,進化成「丁屋大廈」,「呢個都叫lawful,但係咪合理呢?我就覺得唔係。」他擔心一旦丁廈成真,套丁情況將更加猖獗,「(法庭)純粹係喺文本上嘅睇法,而呢啲睇法,公眾有時會覺得幾離地吓」。

翻查判辭,終審法院認為,丁屋政策屬傳統權益,因此受《基本法》第40條所保障,但並不會追溯到1898年前,「(丁權)在1990年被視為傳統,並不因為它們可追溯到1898年之前存在的任何權利或利益,而是受益人僅限於長期存在,而且相對困定的村落社區成員,而這些社區在殖民時期已被視為獨立的類別」(they were traditional in 1990 not because they were traceable to any rights or interests which had existed before 1898, but because the beneficiaries were confined to members of long-standing and relatively immobile village communities which had been treated as a separate category throughout the period of colonial government)。終院亦支持上訴庭的裁決,認為原居民可以「私人協約」和「換地」方式申建丁屋合乎基本法,亦即原居民可繼續申請於政府土地上興建丁屋。

法庭認為丁屋雖是傳統權益 不代表政策要「一成不變」

雖然丁屋政策是男性原居民的傳統權益,惟不代表有關政策要「一成不變」(immutable),法庭認為丁屋政策可以改變(it may change),亦留意到有關政策過往亦不時改變,形容是「已擁有其生命」(acquired a life of its own)。

判辭又指,理解在土地供應嚴重短缺、樓價高企的情況下,丁屋政策惹起爭議,早在《基本法》頒布時,已有聲音要求有關政策與殖民政府一同步入歷史,惟《基本法》第40條的落實,正正反駁有關聲音,相信當局在草擬基本法時已有考慮到有關爭議。

丁屋可分別以私人協約、換地或經免費建屋牌照形式興建。(資料圖片)

現時新界原居民興建丁屋方式有三種,分別可以「私人協約方式」、「換地」、或申請「免費建屋牌照」形式興建。前兩者涉及利用政府土地,「免費建屋牌照」則利用原居民的私人土地建丁屋。

翻查資料,「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於2015年就丁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要求取消新界原居民享有的丁權。在2019年4月8日,法庭判決郭卓堅部份勝訴,倘以「私人協約方式」(Private Treaty Grant)和「換地」批出的丁權,屬於違憲。換言之,即意指丁屋權本身合法,如用公家地就不合法。於是地政總署曾一度暫停接受及處理相關丁屋申請。

後來涉案三方就裁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在今年1月13日裁定政府及鄉議局勝訴,稱丁屋政策完全沒有違憲,即私人協約及換地兩種興建丁屋方式同樣合憲。隨着上訴法庭的裁定,地政總署已於今年2月22日起恢復接受和處理相關申請。

發展局早前曾透露,2011至2020年的丁屋申請數目中,「免費建屋牌照」佔14,884宗;「私人協約方式」有4,336宗;「換地」則有244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