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囚人士不滿聯繫受限求覆核 官指囚犯不享完全通訊自由 裁敗訴

撰文:朱棨新
出版:更新:

一名在囚人士不滿致電予非家人聯繫受限,指有關《工作守則》越權,並侵犯《基本法》所保障的通訊自由,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法官聽取陳詞後,今(26日)頒發判辭,並重申囚犯不享完全通訊自由,裁定申請人敗訴,並認為相關的《工作守則》合理及沒有違憲。

申請人蔡全新,答辯人為懲教署及赤柱監獄首長。

協助蔡的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幹事蔡耀昌指裁決感到失望,並指社區組織協會將會諮詢法律意見,以及和蔡聯絡,再決定是否上訴。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幹事蔡耀昌稱,其織織有協助申請人蔡全新提是次覆核,他稱會諮詢法律意見及知會申請人後,再決定是否上訴。(朱棨新攝)

蔡在申請覆核時稱,相關《工作守則》侵犯《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所保障的通訊自由和私隠權。他亦提及外國囚犯使用電話的情況。

外國情況對處理本案無幫助

法官在判辭指,不同地區的懲教制度各有不同,認為外國的情況對處理本案並無幫助。法官亦強調,蔡指相關《工作守則》對全面禁止囚犯使用電話,說法並不正確。若囚犯有真正需要,可因體恤的理由而打電話,故認為相關《工作守則》是合理。

囚犯不享完全通訊自由

此外,蔡指《監獄條例》未有對囚犯使用電訊施加限制,認為《工作守則》的條款越權。惟法官指,《監獄條例》沒有限制囚犯使用電郵或其他電子儀器,和外界聯絡。若蔡的說法正確,囚犯便可用電郵或其他電子儀器,和在監獄以外的聯絡,但法官認為此說法明顯不正確。

法官強調,囚犯並不享有完全的通訊自由,而《工作守則》屬越權的說法亦不成立,故裁定蔡敗訴,並需支付答辯人的訟費。

案件編號:HCAL 18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