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梓樂悼念活動拍攝被裁非法集結 攝影師稱未有參與 上訴求翻案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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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3月在大埔一個悼念科大男生周梓樂逝世的活動中,一名攝影師在現場拍攝被指非法集結,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判囚3個月。攝影師不服,就定罪提出上訴,案件今(14日)在高等法院處理。攝影師上訴指他雖有拍攝便衣警員,但期間沒有發聲,沒有參與其他被告的侮辱和挑釁行為。法官聽取陳詞後,押後至3月16日頒佈裁決,期間攝影師准繼續保釋。

原審官指上訴人持攝錄機對著便衣警

上訴人蔡健瑜,被裁定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超級城B及C區一帶參與非法集結。原審裁判官蘇文隆於裁決指,上訴人持攝錄機對著涉案便衣警員,曾經近在咫尺地拍攝,有合理可能破壞社會安寧。

上訴人拍攝角度全面屬中性拍攝

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指, 上訴人因應衝突事件而拍攝,沒有特定針對的人物。他在拍攝期間沒有發聲,沒有參與其他被告的侮辱和挑釁行為。他有拍攝其他被告,其角度全面,是中性的拍攝。法庭不能因上訴人身處的位置,而裁定他參與非法集結。

單純拍攝難構成鼓勵他人

律師又強調,上訴人和其他被告的行為截然不同,單是拍攝難構成鼓勵他人。相反,上訴人的其他行為,反證他沒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如警員被糾纏後,上訴人有繼續拍攝,惟原審裁判官似乎未有考慮對上訴人有利的證據。

原審官認為上訴人與其他涉案者有共識

對於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和其他被告是有共識,上訴人不會交出其他被告的罪證,其他被告才准許上訴人繼續拍攝。律師認為此推論過於武斷,又指上訴人本身並無法律責任交出相關罪證,且他在拍片後不久便遭制服。

控方質疑非單純拍攝

律政司的代表回應指,上訴人非單純拍攝,曾緊貼涉案警員,亦超前拍攝警員的樣貌,認為上訴人是針對警員,和他人有共同目的地騷擾警員,辱罵和拍攝他,激起大眾對警員的憤怒。

案件編號:HCMA42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