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通行證|縮短寬限期 圖文解構打第三針「死線」

撰文:勞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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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訂「疫苗通行證」接種時間表,當中更新關於打第三針的要求。政府原定要求打第二針後滿9個月,才須打第三針以符合通行證要求,但今(20日)突公布收緊兩針之間寬限期至6個月,同時把必需打第三針的第三階段,提前一個月至5月31日生效。

換言之,去年11月底才打第二針的市民,按舊安排尚可於第三階段推行後兩個月才補打一針,但新安排下5月底前已須接種第三針,以便與第三階段新時間表「接軌」。因此,所有去年11月及之前已打兩劑疫苗、而未打第三劑的市民,均需在5月30日或之前接種第三劑,否則疫苗通行證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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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表示,因應自年初以來市民積極接種疫苗,及政府有足夠疫苗和接種能力為全港合資格市民於限期前接種全數三劑疫苗,故提早實施「疫苗通行證」第三階段。5月31日起,非新冠康復者須於接種第二針疫苗後6個月內,打第三針才可繼續使用「疫苗通行證」,而非原來相隔最長9個月,兩個限制都收緊。

去年11月及之前打第二針 一律最遲5月底前打第三針

換言之,原本在去年9月底才打第二針的市民,可最遲在今年6月底才打第三針以符合「疫苗通行證」要求,即剛好與舊安排下的第三階段(6月30日起實施)「接軌」,但新安排下縮短兩針之間的寬限期3個月,原定限期也相應要調整。

如市民在去年10月底才打第二針,按原本9個月安排,「疫苗通行證」有效期可至今年7月底,才需打第三針;但新安排下,就必須在5月底前已打第三劑。至於去年11月底才打第二針的市民,原定可於8月底才打第三針,惟新安排下,也最遲5月底已需補打一針,才剛好與第三階段「接軌」。

因此,去年11月及之前打第二針的市民,一律必須在今年5月底前打第三針。

未打針康復者 仍需打兩針符合疫苗通行證要求

此外,衛生防護中心轄下聯合科學委員會早前建議,一般康復者若染疫前已接種兩劑新冠疫苗,康復後毋須再接種第三針。

在「疫苗通行證」新指引下,12歲或以上的康復者,如感染前沒有接種疫苗,在第一階段期間(即4月29日或以前)接種要求不變,接種第一針後如超出6個月,需要打第二針;如感染前已打一針、已康復滿6個月,第二和第三階段期間(即4月30日起)要補打多一針;如感染前已打至少兩針或仍在康復後6個月內,無額外接種要求。上述第二針要求不適用於接種了一劑復必泰疫苗的12至17歲康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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