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舍法例修訂周三交立會 羅致光:不符新規定院舍可逐步退場

撰文:陳栢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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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下週三( 25日)將向立法會提交院舍法例修訂,包括提升院舍最低人手規定和人均面積、加強院舍營辦人問責等。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今日(15日)於網誌表示,今次的修訂並非小修小補,若能成功完成有關工作,未能切合服務水平的院舍可逐步對退場,由符合社會要求的院舍取而代之。

羅致光提到,條例草案建議分兩階段提升院舍的最低人均樓面面積,前後八年完成過渡,由現時法例只規定住客人均樓面面積不低於6.5平方米,條例草案建議容許現有的高度照顧院舍有四年時間達致人均樓面面積不低於8平方米,以及在八年內符合人均樓面面積9.5平方米的新規定,至於現有的中、低度照顧院舍則可用八年時間符合人均樓面面積8平方米的新規定。

新修訂下460間院舍未符合規定 涉6,300宿位

他指出,現時約有460間院舍未符合上述的新規定,合共需要削減約6,300個宿位,而於現時市場上其他已符合新規定的院舍約有8,700個空置宿位,認為今次修訂不會令現居於這些院舍的住客失去院舍照顧,強調過渡安排是讓現有院舍可透過自然流失、逐步減少宿位及進行所需改裝工程或搬遷處所,以達致新規定。

羅致光指引入「負責人」制度,有助推進營辦機構的問責文化。(資料圖片)

引入「負責人」制度助推進營辦機構問責文化

至於加強院舍持責者的監管,羅致光稱,在新規管制度,所有院舍新牌照或牌照續期的申請人必須為「適當人選」,申請人必須提名一名管理人員作為該院舍的負責人,而該負責人亦必須為「適當人選」,包括過去有否被裁定犯院舍條例的罪行、過往申請或續期院舍牌照的情況等。

他指,引入「負責人」制度,有助推進營辦機構的問責文化,而除了加強對院舍營辦人的問責,條例草案引入全新的院舍主管註冊制度,以改善院舍日常管理和運作,申請成為註冊主管的人須持有相關專業資格或學歷,或相關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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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今次修例並非小修小補

羅致光強調,今次的法例修訂,並非小修小補,若能成功完成有關修例工作,未能切合服務水平的院舍可於過渡期內逐步對退場,由符合社會要求的院舍取而代之,惟他承認,單是修例並不足以改善院舍服務質素,當局會同時在政府用地上興建福利設施,豁免新私人發展項目中涉及安老院面積的地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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