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路邊狗屍內臟圖食用罪成 老翁上訴駁回 官:非屠宰取得也可告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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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被女司機見到拿走路邊狗屍的內臟,並欲帶走,女司經多番阻撓,最後給他100元才為狗隻保留全屍。老翁事後被控,解釋只是想把內臟拿回家處理,他經審訊後被裁定企圖使用狗肉作食物罪成,被判囚5天緩刑1年。

老翁不服提出上訴。高院法官李運騰今(18日)下判辭指,該例立法原意是針對屠宰狗隻食用的殘酷行為,若僅限於吃屠宰而來的狗隻肌肉,而容許吃其內臟,會與立法原意背道而馳,認為裁決妥當,駁回老翁的上訴。

女途人當日揭發事件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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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張顯明(69歲,退休),被裁定於2020年10月14日,在落馬洲青山公路新田段的行人路上,企圖使用一隻啡色雌性唐狗作食物。

女司機給100元求保留狗隻全屍

案情指該雌性狗疑被車撞倒,一名女司機駕車經過,見張把狗隻拉到路邊,並徒手從狗的體內拿出內臟,再放入膠袋,女司機要求張不要拿走以讓狗隻保留全屍,並願給張100元,張最後收下金錢及交出內臟。

辯稱唔覺意順手攞走內臟

張後來被控,他在庭上解釋是出於好心,想清理屍體及環境,避免阻塞交通,又稱只是「唔覺意順手攞走」該些內臟。惟原審官指張毋須取出狗屍內臟,即使有愛心的人也不會徒手處理,認為張是想拿走內臟回家食用。

張被裁定罪成後向高院提出上訴,但沒有呈上上訴理由。雖然如此,高院法官李運騰認為案件在證人口供、張犯案的意圖,以至內臟是否屬狗肉等,仍有可爭議之處,故在判辭中亦作解釋。

屠體應包括動物的內臟

李官指,用以控告張的《貓狗規例》第22條,字眼上雖以「禁止屠宰狗隻或貓隻作食物」,控方亦同意,涉事狗隻並非經屠宰或售賣作食用而來,但法官認為,條文中所提及的「屠體」(carcass),是泛指動物死後的軀殼,不一定是經過屠辛處理,條文又指明是「屠體的任何部份」,故認為亦應包括動物的內臟,並強調如果只規限在動物的軀殼,是會違反立法原意。

非屠宰取得不構成辯護理由

李官稱,雖然裁判官在原審時就這方的的討論不足,但認為即使張以狗是被撞死而非屠宰或售賣得來,也不能構成辯護理由。

此外,李官亦同意裁判官的推論,指張若非受到女司機的阻撓,便會把狗內臟帶回食用,認為其行為已超乎使用狗肉作食物的預備作為,遂駁回張的上訴。

案件編號:HCMA 26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