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公仔機被指未領牌照 官指未符娛樂定義 不受相關場所條例規管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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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信和中心的兩間夾公仔機店,前年遭食環署票控在未領公眾娛樂場所牌照下經營,案件在裁判法院審理時,裁判官認為這類店毋須領取牌照,裁定店主罪名不成立,亦不受防疫令規限,疫情期間可繼續經營。律政司不服裁決提上訴。法官今(24日)頒下判辭,認為夾公仔機並不符《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中「娛樂」的定義,亦不屬讓公眾入場的任何娛樂,故裁定夾公仔店舖應不屬受《公眾娛樂場所條例》規管的「公眾娛樂場所」。

兩間夾公仔店由涉案被告Claw Boss Limited經營,案發時位於旺角信和中心M樓及2樓,共有32部夾公仔機。

答辯公司Claw Boss Limited的負責人(白衣)亦有到庭聽審。(朱棨新攝)

以案件呈述方式徵詢法官意見

法官指,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娛樂」包括音樂會、歌劇、芭蕾舞、舞台表演或其他音樂、戲劇或劇場方面的娛樂、電影放映或激光投影放映、馬戲表演、演講或故事講說等。律政司認為原審裁判官法律觀點犯錯,指「其他為遊樂而設計的機械裝置」,不應被賦予狹義而歸類,錯誤地裁定夾公仔機並不符合該定義,故以案件呈述方式,就案中所涉法律觀點,向法官徵詢意見

夾公仔機不屬機動遊戲或娛樂項目

法官認為,《公眾娛樂場所條例》在1994年修訂後,其唯一的差別就是以「遊樂」取代「娛樂」,故沒有充分基礎支持修訂後擴寬了法例的定義,按同類法律原則 ,條文的:「或其他為遊樂而設計的機械裝置」,應是指與《機動遊戲機(安全)條例》(第449章)所指的機動遊戲,或同類的機械裝置,故認為涉案的夾公仔機,並不符合附件所指的機械裝置定義,亦不屬《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2條中的「娛樂」項目。

不符娛樂定義亦不受相關場所規管

至於夾公仔機店是否受《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的「公眾娛樂場所」規管,原審裁判官在裁決稱這類店舖沒有門或閘,沒有人流進出管制,亦不需要購票入場,故未能肯定是否受條例規管的場所。

法官在判辭指,夾公仔機既未能符合條文中「娛樂」的定義,這類店亦應不受《公眾娛樂場所條例》規管,原審法官裁定這類機器不符「娛樂」的定義,卻又不肯定是否應受規管,屬法律上犯錯,並重申涉案的夾公仔店,並不屬這條例所規管的「公眾娛樂場所」。

案件編號:HCMA 50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