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YouTuber易卓邦等7人暴動罪成 1名義務急救員脫罪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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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大批示威者在校園外與警方爆發衝突,多人被捕。其中包括YouTuber 易卓邦在內的8男女早前否認暴動罪受審,案件今(21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練錦鴻裁定辯稱案發時為義務急救員的朱偉雄罪脫,其餘所有被告罪名成立。法官在裁決指,對於部分被告辯稱在場提供急救服務,但法官認為與參與暴動並無抵觸。他們的幫助可視為人道的表現,但亦可視為協助示威者與警方抗爭。法官續指,被告朱偉雄和林阡晴同自稱是義務急救員,但前者身上的衣服都與一般示威者不同;後者的衣物及裝備和示威者則相近,最終裁定朱罪脫,而林則罪成。至於另外6名被告,則因衣著及裝備、被捕地點等,而被裁定罪成。

被告張永尚(20歲,學生)、林阡晴(24歲,學生)、廖康良(21歲,學生)、李屏樂(62歲,公司經理)、易卓邦(27歲,商人)、李家維(25歲,無業)、朱偉雄(43歲,清潔工人)、潘永杰(20歲),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廖康良另被控同日在彌敦道及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即一把鎚。李屏樂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YouTuber 易卓邦被裁定暴動罪成。(網上影片截圖)

法官指被告朱偉雄或是「好心的撒馬利亞人」 非參與暴動

法官裁決時指,案發時毫無爭議正在發生暴動。對於部分被告辯稱其在場是為了提供急救服務,但法官認為這與其有否參與暴動並無抵觸。法官指出示威事件中受傷的大部分是平民,而那些「好心的撤馬亞人」主要服務對象是在期間受傷平民或示威者,提供一些基本的清洗、消毒及包紮服務,這些幫助可視為人道的表現,但亦可視為協助示威者繼續留守與警方「抗爭」的手法。被其他示威者歸類為其中一員,或會被視為提供道德上的支援,或令示威者以為其同情者眾而添其氣勢。

就自稱為義務急救員的被告朱偉雄,法官指其在暴動的區域游走了約6個小時,美其名是為了救急扶危,但卻不知附近有暴力事件,這選擇性觀察非一個觀感正常的人可能有的。但朱身上的衣服都與一般示威者不同,所攜帶亦只都是和急救有關的物資。另如前所述,朱在場提供急救可被視為協助示威的手法之一,但法庭認為同樣可以被解讀為朱到場要做一個「好心的撒馬利亞人」,而非有心參與暴動。在這兩種解讀皆有可能時,疑點利益應歸于被告,裁定朱罪名不成立。

法官指另一自稱義務急救員的被告 衣物及裝備和示威者相近 遂罪成

至於同自稱為義務急救員的被告林阡晴,法官認為她自稱要到人多之處向受傷的人提急救服務,卻又一直在附近的橫街游走,避開人群聚集最密之處,這點和她要普救世人之心背道而馳。另外,林當日全身黑色衣服及裝備,以及背包內的頭盔、鴨咀帽、口罩及風褸等物,不但和大部分示威者的衣服裝備及所帶物品相近,亦有掩飾身份及方便走動之便。而按理如果她目的是向任何受傷的人提供人道救援,為何她不穿上識別醫療人員的衣服,終裁定其罪成。

至於餘下6名被告,大部份人當天的衣著及裝備均與示威者相似,可令示威者感到人多勢眾,更有掩飾身份、方便走動及與警方對抗之用。至於唯一與示威者裝扮不同的李屏樂,非記者而混在記者之中,被捕時手持能發出雷射光的裝置,而當日有示威者使用鐳射光照向警方作對抗段;法官另指他們被捕之處,多為示威者與警方對抗最激烈所在,若他們無心犯險及參與大可以及早離開,終判定他們所有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636/2020

2019年11月18日凌晨,油尖旺區均有激烈街頭衝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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