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訛稱涉案人士拒錄口供 男警行為失當罪成 還柙候判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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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獲委派調查一宗偷竊案,期間涉嫌偽造調查報告,訛稱涉案車輛女車主拒絕錄口供,並假冒該車主發電郵予他的上司,表明不會助查,導致案件終止。警員否認一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受審,裁判官曾宗堯今(30日)在沙田法院裁定他罪名成立,直指他在調查報告中「弄虛作假」,批評他肩負打擊罪案的目標,市民及警隊合理期望調查人員至少妥善誠實執行職務,被告嚴重失當,並非微不足道,下令他還押至明年1月13日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温志煒(50歲),被控於2019年3月26日至6月4日期間,身為警務人員而作出不當行為,即虛假地在1宗案件的警察檔案調查報告,以及兩項紀錄中,指陳詩媚曾通知警方,她不會就1宗指稱的店舖盜竊案提供口供。根據承認事實,該宗店鋪盜竊案疑犯犯案後疑登上一輛私家車,而該車輛則登記於陳名下,故被告接手案件後便聯絡陳助查。

辯方質疑被告遭上司設局陷害 裁判官則指上司可用其他方法教訓被告

曾官裁決時指,被告自辯時稱曾多番聯絡涉案車主陳詩媚協助調查,但在2019年5月最後一次致電她時,對方卻表現煩躁及發脾氣,甚至要求他提供上司聯絡資料,不過根據電訊商資料,相關手機號碼沒有任何「打出打入」的紀錄。雖然被告解釋,若他使用一般電訊網絡時無法成功撥打電話,才會改用Whatspp致電,惟假如被告提及的前設屬實,為何沒有「打入」紀錄?曾官直言,此乃被告證供上絕不可磨合的矛盾,相信他當日根本未有撥打電話。

至於被告稱收到車主電郵一事是否「弄虛作假」,辯方質疑被告與時任上司林偉交惡,林遂公器私用、設局陷害被告,列印該封電郵後放到被告檯面。曾官則指,雖接納二人關係談不上好,但林作為被告上司,若要懲治教訓被告,大可利用其他較容易的方法,犯不著大費周章。

而且,如果林真的要透過電郵設局陷害被告,他需要將電郵影印本偷偷放在被告枱面,更要希望陳不會突然前來錄口供,方法婉轉且風險極大。相反,陳一直是由被告聯絡,被告因此可以確保她不會出現與電郵內容矛盾的舉動。再者,若陳曾發送該封電郵,為何1年後毫無先兆地態度逆轉,在另一警長聯絡下再就案件錄口供。

被告温志煒被裁定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成。(資料圖片)

辯方望先替被告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遭裁判官拒絕

曾官又指,被告見到電郵列印本後,沒有即時過問上司,反而立刻填寫調查報告,甚至建議終止調查,這一連串舉動不合常理。而最大破綻,莫過於被告在調查報告中紀錄了該封電郵發出的時間,而非他發現列印本的時間,曾官認為只有電郵寄件人才會最在意電郵發出時間,形容此處是被告「百密一疏的失誤、致命的衝突和矛盾」,唯一合理推論時被告杜撰及列印該封郵件,嚴重性不言而喻。

曾官批評,被告在調查報告中「弄虛作假」,一連串故意及不誠實的虛假行為,令整個調查過程、林的考慮基礎偏離事實,被告肩負打擊罪案的目標,市民及警隊合理期望調查人員至少妥善誠實執行職務,而他的失當嚴重,並非微不足道,裁定他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投身警隊逾27載,這是他的首份工作,亦相信是唯一終身工作,形容他將青春都花在警隊身上,一直敬業樂業,投入盡責等。他因本案被停職,期間只獲百分之60的薪金,令其家庭經濟受影響,現時被告已不能復職,意味著他將失去長俸,對他而言已是很大懲罰,希望法庭考慮到他過往建立的汗馬功勞,希望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最終被曾官拒絕。

案件編號:STCC372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