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倡修例 控方可就毋須答辯裁定個案提上訴 報道施加限制

撰文:馬煒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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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於去年10月28日推翻兩名原訟法庭法官的裁定,並裁定相關案件中的法官不當地取代了陪審團的職能,在相關陪審團考慮案情之前錯誤地撤回了案件。律政司建議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訂定法定上訴程序供控方就原訟法庭法官在刑事審訊中作出毋須答辯的裁定可提出上訴,以填補「法律空隙」,當局目標在今年第二季向立法會提交建議的條例草案。

律政司亦提出,將對報導控方就毋須答辯的裁定提出上訴一事施加限制,任何人如有違反即屬犯罪,當局指可防止陪審團受到影響,並避免被告人因負面報導而蒙受不利。

律政司建議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提出立法修訂,訂定法定上訴程序供控方就原訟法庭法官在刑事審訊中作出無須答辯的裁定提出上訴。(資料圖片/林振東攝)

現行法例下,如因為原訟法庭法官作出錯誤的毋須答辯裁定,而讓被告人無罪釋放,控方只能將事情轉交上訴法庭,即使證明法官有錯,被告人亦不能再次受審。

律政司建議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提出立法修訂,訂定法定上訴程序供控方就原訟法庭法官在刑事審訊中,作出毋須答辯的裁定提出上訴,目標在今年第二季向立法會提交建議的條例草案。

律政司建議新條文參考英國法令第9部條文,再加以必須的改進,賦權控方在主審法官或上訴法庭許可下,就原訟法庭法官在刑事審訊中作出的毋須答辯的裁定,可提出上訴。新上訴制度應適用於原訟法庭的刑事審訊,不論有關審訊是否設有陪審團。

建議中亦訂明上訴機制,除非控方在毋須答辯的裁定作出後,隨即告知法院其有意上訴或請求延期以考慮是否上訴,否則不得就裁定提出上訴。如上訴法庭推翻或更改被告人毋須就某項罪行答辯的裁定,便須下令該項罪行的法律程序,可在原訟法庭恢復進行或該項罪行可在原訟法庭重審,如上訴法庭認為會令被告人得不到公平審訊,則可裁定被告人就該項罪行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亦建議,將對報導控方就毋須答辯的裁定提出上訴一事施加限制,任何人如有違反即屬犯罪,指可防止陪審團受到影響,並避免被告人因負面報導而蒙受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