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遭起飛腳襲擊圖搶霰彈槍 地盤工囚7年 官指騷亂犯案重判難免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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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3日「18區開花」示威中,旺角雅蘭中心外有人向警員「起飛腳」試圖搶犯,期間一名紮鐵工人涉企圖搶走警員的霰彈槍,被裁定企圖搶劫罪成。他另承認非法集結及襲警,合共判囚7年,為區域法院可判罰的刑期上限。他早前提出上訴但被駁回,上訴庭今(3日)頒下判詞,案發時正值大規模社會騷亂,加上案情嚴重,「重判因此也在所難免」,認為7年刑期「雖然不短也絕非明顯過重」。
上訴人謝信誠(31歲)被控非法集結、襲警及企圖搶劫3罪。他在原審時承認首兩項控罪,餘下企圖搶劫罪經審訊後亦被裁定罪成,法官謝沈智慧就3罪,分別判監7年、2年及1年,同期執行。謝只針對搶劫罪的7年刑期提出上訴。
2019年10月13日旺角及多區發生衝突及破壞事件。(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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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X當時無提槍動作
上訴庭指,涉事警員X當時一手霰彈槍,但沒有作出提槍、瞄準等動作,另一隻手則與其制服的男子陳家俊拉扯角力,後來有人向他「起飛腳」,謝同時揮拳攻擊,X變得更為被動,其動作屬「抵禦性」。上訴庭認為,謝當時主動跑向X,到達時陳已脫身,他再揮拳和嘗試扯走霰彈槍,目的明顯是要傷害警員和奪取警械,故此不同意謝稱搶槍是為了保護自己和其他激進分子。
指原審判刑無可批評
至於刑罰方面,上訴庭指出,一般搶劫罪即使只涉肢體暴力,沒有用上武器,也隨時可被判監4至5年;而且本案發生於大規模社會騷亂期間,加上案情嚴重,重判因此也在所難免。上訴庭又提到,案發時謝在「踢保」後犯案,他本已有潛在的法律程序在身,卻繼續肆意犯案。總觀而言,上訴庭認為7年刑期雖然不短也絕非明顯過重,原審判刑「無可批評」。
案件編號:CACC 25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