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陳凱港涉貸款欺詐 同案被告指證據不足 求裁定表證不成立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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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稱「海港Sir」的警司陳凱港涉串謀男商人隱瞞其警司身份,向兩間本地銀行詐騙逾2600萬元按揭貸款案,今(24日)在區域法院續。控方傳畢所有證人,男商人向法庭提交中段陳詞,指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有參與涉案兩個按揭申請。控方則指針對男商人的環境證供強,指他與陳凱港屬夥同犯案,透過事前協助,為陳提供了一個僱員身份以隱瞞陳的真正職業,繼而欺騙兩間銀行。暫委法官王證瑜明日就表證成立與否作裁斷。

被告陳凱港(50歲)及汪浩毅(49歲,商人),同被控兩項欺詐罪。

汪指控方未有足夠證據

首被告陳凱港無中段陳詞,次被告汪浩毅則將中段陳詞存檔法庭,庭上未有補充。控方引述汪的陳詞內容,他認為控方沒有證據證明汪有參與在陳的兩個按揭申請,即使汪知道陳帳號的轉帳顯示為「薪金」,控方亦無證據顯示汪知道陳會用以欺騙兩間財務公司。

控方反駁每月薪金轉賬是借貸必備文件

控方卻指,他們指控兩名被告是夥同行事的環境證據強,汪在案中的參與程度雖然不多,卻是申請貸款的必要步驟,即顯示有每月固定轉賬「薪金」予陳,這是銀行貸款必要提供的文件,而該文件被用作欺詐之用。

花紅無故突然大增兩倍

控方續指,汪在錄影會面曾透露該筆轉帳為陳投資公司的花紅。根據股東協議,相關分紅應為每季不少於22.5萬,後來無故增至每月24.5萬,比協議提及的花紅多了兩倍。汪解釋指陳不時再注資入公司,令其分紅增加。惟控方質疑,投資公司竟沒有注資文件的紀錄,且陳的額外注資非常不規則,分紅增加的方式更是無從稽考,做法違反常理。

陳突然改變收款戶口

控方又指,分紅初時是透過每月定時定額發放22.5萬到陳的滙豐帳號,直到2019年3月1日,金額增加為24.5萬,陳收款的帳號亦改為渣打銀行。控方指出,因為陳一直用滙豐帳號收取警司薪金,若該24.5萬繼續轉帳至滙豐帳號,銀行職員會發現每月有兩筆薪金存入其戶口,即使最後未必因而被拒貸款,也必然會引起更多查詢。

旅行模式無大轉變卻突改發款方式

控方最後指,涉案分紅於2015至2018年間是透過支票形式發放,但於2018年11月開始卻改為銀行自動轉帳。汪在錄影會面解釋,因他經常要離港,為方便作出新安排。但據汪的出入境紀錄,他在相關時間的旅行模式並無大轉變,根本無須改用自動轉帳。再者,汪透露陳曾留意到該名為「薪金」的轉帳,並指做法不穩妥。汪只是致電銀行詢問,沒有到分行更正。故認為兩名被告為夥同犯案,汪透過事前協助,為陳提供了一個僱員身份,以令陳能隱瞞其警司身份借貸。

案件編號:DCCC 13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