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終院裁未有替代途徑屬違憲 岑子杰求縮短執行時間被拒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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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民陣召集人岑子杰司法覆核同性婚姻案,上月初獲終審法院部分勝訴,裁定港府未有提供替代方案確立同性伴侶關係屬違憲,並准暫緩命令兩年。岑認為法庭應將兩年期限縮短至一年;但律政司指制定替代方案或需更多時間,希望保留權利申請延長期間。終院今(27日)就此爭議頒下決定,同意港府需花很大功夫立法,並指岑的說法不切實際,批准雙方都可申請暫緩命令,但前提是政府必須竭盡所能儘快制定替代方案。

案中上訴人為岑子杰,被告則為律政司司長。本案爭議點有三:本港法律將同性伴侶排除在婚姻制度之外、沒有提供任何替代途徑確立同性婚姻、不承認外地同性婚姻,是否違反《基本法》的平等權利。終院上月大比數裁定,港府沒有提供任何替代途徑確立同性婚姻屬違憲,但一致駁回其他兩項爭議。

岑子杰(圖)認為一年暫緩期限已經充分,但終院指其提議不切實際,最終維持兩年暫緩期限。(資料圖片)

律政司指制定法律框架有其複雜性 亦需通過立法會

終院批准暫緩執行裁決命令兩年,即港府需在兩年內制定替代方案確立同性婚姻關係,不過岑一方與律政司對此意見分歧。岑認為一年暫緩期限已經充分,港府不需兩年期限,雖同意法庭應予自由讓任何一方可以申請延長暫緩命令,但前提是港府兩年內未能制定替代方案,才可申請延長暫緩命令,並指這樣可節省申請所衍生的訟費,亦可避免日後再有相類的司法覆核申請。

律政司主張,在暫緩命令期限內,隨時都可申請延長命令,並指本案裁決結果在確立同性伴侶關係上,屬於前所未見且重大發展,制定法律框架有其複雜性;加上社會現時仍對確立同性婚姻欠缺共識,或令立法遇上更多障礙。即使港府必定會設法在可行的情況下,迅速完成每一個程序,但立法仍需通過立法會,或者需要比預期更長的時間。

終院維持兩年暫緩期限 可申請延長 但需有合理理據

終院在判詞中反駁岑的說法,認為港府制定法律框架應要花上很大功夫,法庭應該給予切實可行的期限,但岑提議的一年期限不切實際,亦欠缺現實考量。雖然岑引用大學研究指,越來越多人支持確立同性伴侶關係,亦指港府會在立法會上提案時不會遇到太多阻滯,重申港府不需兩年的暫緩期限,但終院認為這些理據都不可被視作法庭拒絕隨時申請延長的原因,因為港府早已表明會竭盡所能儘快立法,若要申請延長命令亦會提供合理原因。

終院最終決定,維持兩年暫緩期限,並裁定上訴及答辯雙方若有需要皆有權在暫緩期限之內,提出與執行命令有關的任何申請,特別是針對延長命令的申請,但需提出合理理據。

婚姻平權協會:促政府在限期內實施全面框架

婚姻平權協會發表聲明,敦促政府與相關持份者積極合作,並在法庭要求的時間內制定和實施全面的框架,確立同性伴侶關係。協會又指,本港法院至今已作合共7次裁決,裁定同性伴侶應受法律保障,當中訊息清晰無誤,港府有責任平等對待同性伴侶,以零碎方式確立不但費時,亦違背了岑案判決的精神。

案件編號:FACV1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