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自行在家設置滅火筒及滅火氈 11.1起豁免履行相關法定責任

撰文:韋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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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處今日(31日)公布,《2023年消防(裝置及設備)(修訂)規例》將於明日(11月1日)生效,以便利市民在家居自行設置手提滅火設備,例如滅火筒及滅火氈,當發生火警時,市民可及早滅火,從而提升整體家居消防安全。

無須每12個月由註冊承辦商檢查備至少一次

消防處表示,《修訂規例》把市民自行在住用處所設置(即非按法律規定或依據法律的規定而設置)的認可手提滅火設備,豁除於《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8(1)條的適用範圍之外,使該手提滅火設備的擁有人獲豁免履行相關法定責任,即無須保持該手提滅火設備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亦無須每12個月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檢查手提滅火設備至少一次。

消防處應用程式一攝即知是否認可手提滅火設備

處方表示,為方便市民辨別手提滅火設備是否已獲得消防處認可,消防處流動應用程式已由上周五(27日)起,增設一項名為「手提設備『掃』易認」的新功能。市民只需以手機鏡頭掃描手提滅火設備上的標籤資料,應用程式便會從消防處認可手提滅火設備清單上進行搜尋,辨識其是否獲認可的型號。

處方為推動市民廣泛在家居設置手提滅火設備,消防處已設立專題網頁,介紹《修訂規例》詳情及提供選擇手提滅火設備的指引,以便市民選購合適的手提設備及自行檢查其效能;亦會透過不同渠道,向公眾廣傳在家居設置手提滅火設備的好處及其使用方法。

消防處重申,對於按法律規定而裝置在任何處所內的手提滅火設備、自行在住宅樓宇公用地方(例如公用走廊、大堂、樓梯等)設置的手提滅火設備,以及於並非設計作住用用途的處所內(例如工業大廈等)自行設置的手提滅火設備,其擁有人須繼續履行相關法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