願榮光禁令.上訴|律政司強調有意圖煽動才違令 洗澡時唱不違法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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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早前要求法庭頒令,禁止傳播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作非法用途,但被高院原訟庭拒絕。港府今(19日)向上訴庭提出上訴,律政司強調,有關禁令旨在禁止他人利用這曲有意圖地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或令人誤以為是香港區的國歌,又強調有些行為,如學術研究,或是在洗澡時唱這曲,都不會違令。

以「法庭之友」身份給予辯方意見的律師卻指,網上平台要求港府交出證明歌曲內容違法的命令,才會把內容下架,律政司只列出構成非法的用途,認為禁令未能提供協助。

律政司最後同意修改禁制令內容,包括列明一些合法傳播歌曲的行為,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24日再續。

律政司不服申請禁令被拒,在上訴庭提出上訴。

申禁令免將歌曲混淆成國歌

律政司早前要求法庭頒令,禁制以任何方式傳播《願榮光》,旨在意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或意圖煽動把香港從中國分離;將其混淆成香港特區國歌,或指向香港特區是一個擁有自己國歌的獨立國家,意圖侮辱國歌,申請早前被原審法官陳健強拒絕。

余若海指動亂的種子依然存在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今指,根據國安法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有責任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2019年香港經歷連串暴亂,雖自國安法實施後,社會表面恢復平靜,但部份人的政治立場依然堅定。正如法庭在羊村繪本案中指出,他們只是轉為地下化,動亂的種子依然猶在。

願榮光在網上被誤當國歌887次

余提到現今社會,武力並非唯一推翻政府手段,散播謠言、假消息等可能是一種更有效的武器,並引用網上一篇網上專訪指,《願榮光》作曲者也同意音樂是運動中「最重要的武器」,且能凝聚人心推翻政府。許多人匿名發布歌曲,但不用承受法律後果,令法治被損害。余又引述國安處警司黃靜嫻的誓章,指《願榮光》在網上曾被誤當國歌887次,可見歌曲在國安法實施後,依然廣為流傳,甚至多次在運動賽事上被誤用。

2019年社運期間,經常有示威者在活動中唱出《願榮光歸香港》。(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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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發布者顯然有犯案意圖

至於原審裁定禁令不會令YouTube、Google等網上平台將涉案內容下架,因禁令不是針對歌曲內容,而是以歌曲作非法用途。余反駁指,黃警司的誓章已清晰說出,這些平台需要港府取得禁令以證涉案內容違法;而且平台上部份內容將《願榮光》形容為國歌,發布者顯然有犯案意圖,原審裁定明顯有誤。

有懷疑可諮詢法律意見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關注,禁令或會影響其他人的權利,如新聞工作、學術研究等,即使他們並非禁令描述的違例者,也會因此有所顧慮。余同意傳播《願榮光》可有正當用途,如有學者想研究歌曲如何凝聚人心,他必然可以這樣做,若有懷疑大可諮詢法律意見,便能知道法律及禁令的界線,不會造成「寒蟬效應」。

同意加入合法行為包括學術研究

潘官追問,既然律政司已把持有「合法目的」的新聞工作列作不受限的行為,會否考慮把相類行為一併列入條款?余指律政司同意加入其他合法使用歌曲的行為,包括學術研究。

澄清非國安法不足

潘官其後總結余的說法,指國安法似乎不足以防範國家安全的行為,故需通過民事禁令加強防範作用,刑事法例與民事禁令兩者並行。余澄清他不是說國安法不足,並強調但凡任何可以防範制止危害國安行為的法律途徑都可應用。他又指評估國安風險屬行政機關職責,法庭不宜插手及猜測行政機關的評估。

強調無意圖煽動不會被檢控

余又指禁令獲批後,是否違反禁令仍須視乎該人傳播歌曲有否犯罪意圖,並舉例指若一個人在洗澡時唱《願榮光》,但沒意圖煽動,他便不會被檢控。

網上平台要求證明內容違法

資深大律師陳樂信以「法庭之友」身份陳詞,他指律政司多番強調網上平台要求港府取得法庭禁令才肯將相關內容下架,但黃警司的證詞並非如此。黃指網上平台同意,若港府提供一個能夠證明相關內容違法的法庭命令,便會將其下架。但現時禁令只是列出非法用途的基本原則,並沒說明單純傳播歌曲便會構成非法用途,故它不能阻截傳播(break the circuit)。陳又質疑禁令規範的行為本已構成刑事罪行,不明禁令如何提供協助。

上訴庭副庭長朱芬齡指,禁令是否有實際用途,有待律政司向這些網上平台查詢,故要求律政司蒐集資料後向法庭匯報。

案件編號:CACV274、CAMP30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