願榮光禁令案 官指國安法屬新領域 准律政司提出上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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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申請禁制傳播《願榮光歸香港》作意圖煽動分裂國家等非法用途,高等法院法官陳健強聽取陳詞後,認為禁令會與現行刑事法例有衝突,拒批出臨時禁制令。律政司則提出上訴,並已向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相關文件列出多項上訴理據。陳官今(23日)頒下判辭,並批出上訴許可。

原告為律政司司長,被告為從事相關禁制行為的人。

律政司的上訴許可申請文件中,列出多項上訴理據,包括行政長官根據《國安法》第47條發出證明書,認定入稟狀所列的4類行為涉及國家安全。惟原審法官考慮是否批出禁令時,沒有充分「尊重」行政長官的評估。律政司強調,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2019年社運期間,經常有示威者在活動中唱出《願榮光歸香港》。(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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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屬新領域

法官陳健強在判辭指,律政司早前列出的七項理據,幾乎挑戰其所有決定。此外,律政司現時提出的理據,是覆述原審時的理據。惟因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國安法》亦屬新的領域,因此傾向批出上訴許可。陳官亦指,是否批出臨時禁制令是法庭的權力,要上訴庭推翻下級法級如何運用該權力,相關門檻高。

指律政司理據如指特首說法屬決定性

就律政司指,行政長官根據國安法第47條發出證明書,認定入稟狀所列的4類行為涉及國家安全,有關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陳官指,即使沒有證明書,法庭也接納該4類行為涉及國家安全,又指律政司在原審時沒有提及,證明書有助法庭評估是否批出臨時禁制令。陳官亦指,雖然經仔細考慮後,仍不清楚為何法庭不是最適合評估,臨時禁制令是否有實際效用。惟根據律政司的理據,證明書對評估臨時禁制令的實際效用,幾乎是決定性的。陳官因應國安的重要性等因素,批准該上訴理據。

未明為何律政司指他未作考慮

此外,律政司亦指陳官考慮臨時禁制令是否有實際效用時,未有考慮相關的因素,或考慮不相關的因素。陳官指,在其判辭中已列出大部份事項,難以理解律政司指他未有考慮。惟就律政司質疑陳官未有考慮,有臨時禁制令才可令各大網絡平台移除涉案歌曲,陳官則批准該上訴理據。

拒批就寒蟬效應的理據

律政司在最後一項理據亦指,陳官錯誤裁定禁令會製造寒蟬效應,令到無辜的人避之則吉。惟陳官在判辭指,其原審的裁定是若認為臨時禁制令有實際效果,以及不會和現行刑事法有衝突,即使有寒蟬效應,亦會批出禁令。陳官坦言不接納指稱他處理寒蟬效應犯錯,是合理有爭辯之處,因此不批准就此方面的理據提出上訴。

就律政司提出的七項理據,法官批准大部份理據可上訴至上訴庭,包括陳官考慮臨時禁制令是否有實際效用時,未有充分「尊重」行政長官的評估,以及陳官錯誤裁定臨時禁制令和現行刑事法衝突。

案件編號:HCA 8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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