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車牌|陳文敏:新安排與終院解釋衝突易遭覆核 721涉公眾利益

撰文:何瑞芬
出版:更新:

運輸署昨日(8日)起修改車牌查冊安排,傳媒查冊需要另交書面申請,按「例外情況」申請,並說明查冊涉及「重大公眾利益」,之後交由運輸署署長審批。

港大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今(9日)表示,終審法院處理蔡玉玲案解釋《道路交通條例》及相關條例時,明確解釋條例受人權法約束,解釋時宜鬆不宜緊,新聞自由是重要因素,認為運輸署做法並非全部不合理,但若署長行使權力時會令新聞採訪困難,與終院判決及相關條例精神都有衝突,「係絕對有可能受司法覆核挑戰」。他又認為蔡玉玲查「721事件」絕對屬於公眾利益,「咁樣都不涉公眾利益,我就睇唔到乜先叫公眾利益。」

▼2023年6月5日蔡玉玲查車牌案終審上訴得直▼

+4

港大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今日在商台節目分析運輸署最新查冊安排,指終院在處理蔡玉玲案時,主要針對當中刑事罪行,例如有無虛假陳述等,非針對今次情況,屬兩個不同問題,但判決中仍有不少啟示。

他表示,今次屬行政安排,是不能違反法律原則,包括《道路安全條例》及相關附例等,終院一方面同意附例賦予運輸署署長權力,要求查冊申請人提供資料以保障一定程度的私隱權,例如姓名、身份證、用途等,屬於合理;但另一方面終院也確認該權力屬法定權力,即公職人員必須合理地行使相關權力。

至於今次安排是否合理?陳文敏指出三點疑問,首先終院解釋時已明確講明條例廣泛,應採用相當寬鬆解釋,其中新聞自由也是考慮因素,而條例也寫明「如涉公眾利益可豁免不用付費」,即代表公眾利益是一個合理申請理由,並非今次所談及的「例外情況」,並重申新聞採訪與私穩無衝突,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其中一項豁免便是新聞採訪,「(公眾利益)作為『例外情況』係值得商榷。」

港大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資料圖片)

他說,第二點是今次安排增加了不少要求,「部份可能好煩、又要公司蓋章」,要求是否安全不合理,則要視乎情況,因申請無審批限期,倘拖延許久未審批,就有可能違反「公職人員合理行使權利」的原則。

陳文敏又說,第三點是無上訴機制,他指《公安條例》中警方不批准集會申請,也有上訴機制讓申請人抗辨,但今次安排無上訴機制,變相會令司法覆核變得容易,「法院會睇緊啲。」

▼新車輛查冊安排下提出「例外情况申請」的指引▼

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昨(8日)指難判斷「721事件」是否涉公眾利益,陳文敏則指同意難界定何謂「公眾利益」,並再以蔡玉玲調查「721事件」為例,認為申請涉及一宗大量人士公眾人士持武襲擊,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刑事罪行,絕對是涉及公眾利益。

咁樣都不涉及公眾利益,我就睇唔到乜先叫公眾利益……唔理佢邊個啱邊個唔啱,係一場集體毆鬥,有一班人出咗嚟、唔少人受咗傷,又涉及警方角色,車牌係直接牽涉到可能涉案人士嘅身份,對成件案係一定重要。一件咁大件事,一般情況都要有公眾調查喺入面,終院都覺得係合理行使新聞自由嘅一個行為,同樣事情問同樣嘢,我就睇唔到點樣以公眾利益為由去否決佢。
港大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

陳文敏強調,終院在解釋條例時,已講明條例是受人權法約束,「所以解釋時宜鬆不宜緊,言論及新聞自由係好重要因素,運輸署部份要求唔係話唔合理,但如何行使、會否令你好困難?咁樣同終院判決以及條例精神係有衝突。」他指視乎接下來運作,會否有更清晰指引及修改,「如果佢用例外情況,或加好多困難,係絕對可能受司法覆核挑戰。」

▼蔡玉玲就作偵查報道至被捕的經過▼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