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官准控方專家報告呈堂 稱有助理解美國制裁行動的背景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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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黎智英涉違國安法案件續審,辯方今(16日)爭議控方專家證人王貴國教授的報告內容與案件不相關,並指王只提及美國制裁行動,沒有考慮過黎請求制裁的內容。控方回應指控方毋須證明被告的請求與外國採取的實際行動有否因果關係。三名主審法官即裁定王的報告可以呈堂,並指他的報告有助法庭考慮美國採取的行動是否符合法例中「制裁」的定義,又強調法庭現階段只考慮呈堂性的問題,是否接納王的證供尚待決定。

案件明續,料將傳召首名從犯證人、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作供,預計控方主問需時1周。

城大法律學院前院長王貴國是控方的專家證人,他亦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的丈夫。(資料圖片)

報告講述美制裁行動及法律效力

城大法律系教授王貴國以控方證人身份,曾就本案撰寫兩份報告,講述美國採取針對中港官員的制裁、封鎖及其他敵對行動,並解釋這些措施的法律效力,包括影響、結果及時限。

辯方質疑報告與控罪不相關

辯方卻指報告與控方就「勾結外國勢力罪」的舉證並不相關,因此反對呈堂。代表黎的大律師關文渭稱,王的報告僅提到外國所採取制裁行動,但王沒有看過被告的通訊紀錄。

制裁是否與被告請求有關由法庭定奪

法官李運騰則指,王沒有必要查看通訊紀錄,亦毋須解釋被告請求制裁的內容,他只需要指出外國採取的行動,該些行動是否與被告的請求有關,應由法庭定奪。

法庭不一定會全盤接受報告內容

法官杜麗冰亦指,本案控罪並無要求控方證明被告的請求,與外國實際行動有因果關係。王的報告並非詮釋被告請求制裁的內容,而是協助法庭理解,這些外國制裁行動出現的背景,強調法庭亦不一定會全盤接受。

控方稱他們毋須證明黎智英的請求是否導致外國採取措施。(資料圖片)

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提出請求導致外國採取措施

主控官周天行回應指,根據《國安法》第29條,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提出的請求最終導致外國採取措施,亦不會倚賴王教授的報告,但該報告可讓法庭理解制裁的背景及影響。被問到控方是否即指被告請求與外國措施沒有因果關係,周認為仍須視乎證人作供內容。

涉香港事務國際相互尊重基礎便不存在

法官退庭商議約1小時後,裁定報告可以呈堂。法官李運騰宣讀裁決理由指,本案涉及「串謀」罪行,控方毋須證明外國有否採取實際行動。辯方力陳基於「國際相互尊重(comity)」,法庭不應考究外國實施某政策的原因。但三位法官認為,如果該政策干預香港內部事務,「相互尊重」的基礎便不存在。而且,法庭也是根據香港法例判斷政策是否構成「制裁」。

法庭現階段只需裁定證供能否呈堂

李官續指王的證供可以協助法庭理解美國採取針對中港的措施,從而讓法庭決定這些措施是否符合「制裁」的定義。再者,法庭現階段只是關注王的證供能否呈堂,而非會否接納他的證供。若王教授的證供無助法庭作出裁決,法庭便不會考慮。

4名被告:黎智英(76歲)、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被控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和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

案件編號:HCCC 5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