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駕駛|運輸署發守則列測試流程 遇意外須24小時內向署方匯報

撰文:何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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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駕駛成新趨勢。運輸署今日(1日)刊憲發出《自動駕駛車輛測試及先導使用實務守則》,訂明申請人、車輛及測試要求等,列明兩種模式、即車上有後備操作員及遙距後備操作員的使用流程,包括車輛須進行一般檢查試估,並分別在封閉及開放道路進行測試後,並在非商業營運下,於開放式道路運作達一定距離或時數才可再向運輸署申商業營運。

其中在車上配備後備操作員情況下,須在非商業營運下,於開放式道路行27,500公里或1,320小時才可申請商業營運;遙距後備操作員模式,則須通過道路測試後,再分三輪合共行37,500公里或1,800小時方可申請。當運行時遇到故障停駛超過1小時、或交通意外時,須於事發後24小時向運輸署匯報,每6個月要交定期摘要。

運輸署刊憲發出《自動駕駛車輛測試及先導使用實務守則》。(資料圖片)

自動駕駛車輛測試及先導使用實務守則

運輸署今日發出《自動駕駛車輛測試及先導使用實務守則》,並即日生效。守則長達49頁,訂明申請人資格,包括須具備操控和管理自動車的能力、可提供自動車維修保養服務、具足夠財政及保險承受範圍,且要說明測試如何有利公眾利益,及設有公眾參與計劃和應變計劃。

守則指申請人須就自動車計劃建議書向運輸署署提交測試及使用自動車申請以供評估,使用的自動車須經過運輸署驗車程序。

守則列明,使用時若自動車或其相關自動裝備及系統因缺陷或故障,導致自動車暫停操作超過1小時,以及發生導致人命傷亡或財物損毀意外、碰撞等,即須按機制,在事發後24小時內向運輸署署長提交書面通知報告事件,並按署方要求在期限內交詳細報告,且申請人須每6個月內向署方提交定期摘要報告。

指引提到,自動駕駛申請共分兩種模式,包括車上有後備操作員,以及遙距後備操作員模式,其申請流程有11個程序,但要求有所不同。其中車上有後備員在進行封閉及開放道路測試,並通過檢查獲有條件發牌後,須進行非商業開放道路載貨運作達2,500公里或120小時,才可向運輸署申商業營運。

至於透距後備操作員模式要求更嚴格,列明須建立具有實時遙距監控能力的控制中心,申請人同樣要進行封閉及開放道路測試及相關檢驗,但若要申商業營運,事前須在配備有車上後備操作員下,於非商業開放道路行27,500公里或1,320小時;之後在遙距模式不載貨下行5,000公里或240小時,最後在遙距及載貨情況下行5,000公里或240小時,才可向署方申請。

香港科技園公早前與公司合作,在白石角科學園内的開放道路上,推行自動駕駛車輛試驗。(資料圖片/夏家朗攝)

守則也列明一些相關配置要求,包括自動駕駛車輛必須配備完全覆蓋測試及使用區域的高清地圖,且包括兩類預先處理資訊,即道路數據及車道周圍的固定物件資訊,例如交通標誌等,除非道路情況沒有變化,否則高清地圖須每月更新至少一次,或視乎道路情況作更頻密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