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打擊違法電動滑板車 將軍澳觀塘拘2男涉四宗罪 

撰文:鄧栢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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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底本港發生兩宗電動滑板車奪命意外後,警方持續打擊違法電動滑板車行動。東九龍總區交通部執行及管制組人員昨(7日)下午在將軍澳至善街的單車徑及觀塘海濱道,分別發現有男子駕駛懷疑電動單車高速行駛,於是上前截查。經初步調查,該2名分別為38歲姓吳及33歲姓胡本地男子涉嫌「無牌駕駛」、「駕駛時沒有第三者風險保險」、「駕駛未有登記車輛」及「在沒有戴上防護頭盔的情況下駕駛電單車」被捕。二人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4月上旬向警方報到。兩輛電動單車已被送往車輛扣留中心作進一步檢查。

去年底兩宗電動滑板車致命意外

2019年12月2日晚上8時許,一名34歲姓游男子,在大埔吐露港公路單車徑,近吐露港花園附近昏迷倒地,旁邊有一部電動滑板車,懷疑自炒重傷,送往那打素醫院後證實不治。同年10月26日晚上11時許,一名35歲姓李男子騎單車,另一名35歲姓黃男子則駕駛一輛電動滑板車,兩人沿將軍澳海濱公園單車徑往調景嶺方向行駛,當駛至蓬萊徑與康城路之間的一段單車徑時,兩車相撞。駕駛電動滑板車的姓黃男頭部受傷,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治理,延至10月30日下午2時50分被證實死亡。

2019年12月:吐露港公路單車徑電動滑板車奪命意外

2019年10月:將軍澳單車徑電動滑板車奪命意外

無牌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 或觸犯多條法例

根據香港法例374章《道路交通條例》,汽車定義是指所有機械推動的車輛,當中包括電動單輪車、電動滑行車、電動平衡車及電動單車。鄭景文指,按香港法例所有電動可移動工具均需要領牌,惟市民在市面購買的電動可移動工具,並不一定符合香港法例374章A(車輛構造及保養)的安全標準,故不會獲准發牌。

警方提醒市民,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在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市民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