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橋黑幕】法改會倡修例 照顧者與精神缺損人士性交列違法

撰文:陳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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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涉與智障女院友非法性交的案件,因女院友不適宜出庭而獲律政司撤控,引起社會爭議。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的「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諮詢文件,建議訂立新性罪行,涵蓋照顧者及濫用信任關係人士與「精神缺損人士」有性接觸,包括觸摸及插入行為,以提供精神缺損人士更多保護。

法改會今次推出的性罪行檢討諮詢,範疇圍繞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陳宇軒攝)

諮詢文件形容,香港現行法例對「精神缺損人士」,即智障或精神紊亂人士,未能提供足夠保護,當中法改會以《英格蘭法令》第39(1)條中的罪行,即「照顧人員導致或煽惑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罪為藍本,建議新訂「照顧者及濫用信任關係人士與精神缺損人士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的罪行。

諮詢文件提及除了照顧者與精神缺損人士性接觸違法外,煽惑有關行為也違法。(Getty images)

照顧者包括院所職員、老師、醫護

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成員張達明表示,除指明院所內受照顧的精神缺損人士外,其他有信任、受養關係、或權威地位的人,如老師、醫護等亦包括在內。他指精神缺損人士容易被騙、被哄,需特定法例保障,亦指新法例會有幫助,「即使受害人未必說到(受侵犯)程度是怎樣,做了甚麼,給不到證供,如果有其他證據顯示到與他有性接觸,可能這新建議的罪行,就可直接應用到。」

為擴大保護範圍,建議亦包括「煽惑、誘使、威脅或欺騙精神缺損人士進行或同意性的行為」、「在精神缺損人士在場下進行性的行為」亦屬違法,而為免性侵行為只涵蓋性交,修訂建議指「涉及性的行為」應同時包括性觸摸及插入行為。不過法改會同時指,如照顧者與精神缺損人士有婚姻關係,或開始照顧前已曾合法性交,建議新訂罪行應可豁免。

「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一案引起爭議。(資料圖片)

業界歡迎修例 大律師:修例生效無追溯

對於法改會的倡議,津助殘疾院舍「扶康會悅智之家」高級服務經理蕭慶華表示完全支持修訂,給予更明確指引,進一步保障智障人士。他指院舍一向規定院舍職員與院友不應有非必要的身體接觸,若職員有必要與異性院友接觸,亦需有第三者在場。

近期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被控與女院友非法性交後獲撤控,引起爭議,若有關修例通過,能否追溯?大律師陸偉雄指,未必可用於康橋一案,除非新條例有列明「追溯期」,否則一般而言,基於公平原則,新條例只適應於該條例生效後的案件。

倡為性目的誘識兒童也屬違法

此外,法改會亦建議新訂「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行,鑑於互聯網及社交網站愈來愈多兒童使用,戀童癖者會借助以上渠道誘識兒童,博取信任,以圖跟兒童見面並侵犯,因此立法原意為讓警方可及早採取行動,調查兒童有可能將受到侵犯的個案,防止進一步的侵犯發生,同時對欲侵犯兒童者帶來阻嚇作用。此諮詢文件為性罪行檢討的第二份,今次諮詢的日期由即日(1日)起至明年2月10日。

修例保障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免受性罪行的諮詢主要內容如下:
同意年齡應劃一定為16歲,並不論性別和性傾向都適用
涉及兒童及少年人的罪行應無分性別,並分2類,其中一類涉及13歲以下兒童,另一類則涉及16歲以下兒童,這些罪行可由成年人或兒童干犯
涉及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的兒童的犯案,是否應屬絕對法律責任罪行,交由社會考慮
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的人之間,經同意下有性行為,應繼續訂為刑事罪行,但認同控方有檢控酌情權
新訂一系列涉及兒童的罪行,且無分性別,為兒童提供更廣泛保護
新訂一項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的罪行,防止戀童癖者藉流動電話或互聯網與兒童通訊,以取得信任,意圖性侵犯
新訂一系列涉及精神缺損人士的罪行,這些罪行無分性別,提供更佳保護
應否訂立法例,處理涉及就年滿16歲但未滿18歲的少年人,濫用受信任地位的行為,交由社會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