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連登仔籲公開非禮案事主資料被判監或社服令 警:不容二次傷害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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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去年在連登討論區呼籲公開港大迎新營非禮案女事主的個人資料,警方網罪科經調查後,拘捕3名男子。3名被告先後被裁定「煽惑他人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成,一人被判處監禁2個月,兩人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警方表示,是次判決相信可以帶出阻嚇性作用,又指即使沒有親自「起底」,但在網上煽惑其他人去對其他人作出起底行為,同屬違法。香港法律不容許任何人侵犯性罪行受害人的私隱及二次傷害受害人的行為。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2B隊高級督察張展雄表示,法庭是次判決有阻嚇性作用,又指即使沒有親自「起底」,但在網上煽惑其他人去對其他人作出起底行為,同屬違法。(陳浩然攝)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2B隊高級督察張展雄表示,警方網罪科人員於去年5月發現,有人在一個網上討論區發布帖文,討論一宗當時法庭已審結的「非禮」案件。張展雄續指,帖文當中有人提及及煽惑其他網民,對該宗案件的受害人作出「起底」,並將其個人資料在網上披露。

調查亦發現,帖文內有多條帶有惡意及針對受害人的恐嚇性言論,情況令人擔憂。經深入調查後,網罪科人員於去年8月至今年3月期間拘捕3名男子,並且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起訴3名男子「煽惑他人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該3男已先後,包括今日(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120小時及兩個月監禁。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2B隊高級督察張展雄表示,法庭是次判決有阻嚇性作用,又指即使沒有親自「起底」,但在網上煽惑其他人去對其他人作出起底行為,同屬違法。(陳浩然攝)

警方相信 ,是次法庭裁決能清晰傳達一個重要信息,就是香港法律不容許任何人侵犯性罪行受害人的私隱及二次傷害受害人的行為。張展雄又指,這些行為不單對受害人造成嚴重同埋長遠心理影響,亦都會打擊受害人或者其他潛在受害人去舉報罪行的信心。另外,警方強調網上煽惑他人犯法行為,與實質干犯被煽惑的罪行同樣嚴重,相信是次判決可以帶出阻嚇性作用。

張展雄指,就本案而言,涉及資料當事人是一個非禮案中受害者,如容許這類型的案件之受害人在網上或者其他渠道受到不必要騷擾、恐嚇或者被起底憂慮,不單會令到他們再受多一次傷害,亦都會令到其他人對於香港司法制度的保護能力感到擔憂,從而不敢舉報。

3名男子先後被裁定「煽惑他人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成,一人被判處監禁2個月,兩人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資料圖片)

根據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條,在未經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最高刑罰監禁5年。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A條,如果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去犯某個罪行,則可被判處該罪行的最高刑罰。

警方重申,會確保受害人不會因為其他人之不法行為再次受到傷害,亦都會維護他們在安全及受保護的情況下,尋求司法公義的基本權利。網絡世界並非法外之地,警方會竭力阻止任何人犯法及任何煽惑他人犯法之行為。

其中一名36歲曾任新聞編輯的男子,今日(3日)在東區法院被判刑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今年9月,一名32歲男商人,亦被判刑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另外一名現年30歲男子,8月時被判處監禁兩個月。

案情指,港大迎新營在2023年8月爆非禮事件,女子X聲稱參與迎新營時被一男子強姦,惟該男子在2024年5月經審訊後裁定罪名不成立。該案有裁決後翌日,有人在連登討論區,以網名自稱是該案被捕的男子,提及案件對他做成極大壓力。該帖文在討論區內引起熱議,並有人留言叫人公開該非禮案女事主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