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全港反黑工針對外傭違規 一連五日拘14黑工及僱主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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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處一連五日(5至9日)在全港展開代號「劍魚」反非法勞工行動,打擊外籍家庭傭工在港違反逗留條件,一共搜查22個目標地點,包括餐廳、零售店舖、美容中心、髮型屋、健身中心、賓館、商業大廈及住宅大廈單位等,共拘捕14人,包括7名懷疑黑工及7名僱主。
被捕黑工為7名女子(22至55歲),其中5人為現職外傭、一人為逾期逗留的前外傭、一人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她們懷疑從事髮型屋助理、銷售、或在合約地址以外的地方從事清潔及家務助理等工作。
被捕僱主則為2男5女(39至69歲),均為涉案公司和餐廳的東主或負責人等。行動中,人員亦檢獲一張偽造的香港身份證副本;有關案件仍在調查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入境處發言人強調,外傭只能根據合約附錄的「住宿及家務安排」,為僱主料理家務;不得受僱於其他人士擔任任何職務,包括兼職家務工作;僱主亦不得要求或容許傭工為其他人士擔任任何工作。
任何人違反對其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已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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