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婦涉假冒官員騙案 賣戶口清洗$524萬黑錢 被加刑囚35個月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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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案發時50歲的本地女子,涉嫌2021年一宗假冒官員騙案,她為收騙款的銀行戶口持有人。警方調查發現,她將自己名下的兩個本地銀行戶口售予他人,兩年間清洗524萬元懷疑犯罪得益。被捕女子今日(20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洗黑錢」罪名成立,更被法庭加刑25%,判處監禁35個月。

一女涉及假冒官員案,出租戶口收騙款洗黑錢,在區域法院判囚35個月。(資料圖片)

警方於2021年3月接獲一名市民報案,指懷疑收到騙徒假冒內地官員的電話,騙徒懷疑作出虛假陳述,指其牽涉一宗「洗黑錢」案件,要求報案人交出銀行戶口資料或把款項存入指定的銀行戶口,以證明其清白。報案人向騙徒交出自己的銀行戶口資料後,發現戶口中約58萬元被轉賬至被捕人的銀行戶口,遂報警求助。
商業罪案調查科訛騙案調查組人員經深入調查後,於2022年9月14日拘捕該名女子。調查顯示,被捕人涉嫌將自己名下的兩個本地銀行戶口售予他人,並於2021年3月至2023年1月期間共清洗約524萬元懷疑犯罪得益 。經徵詢法律意見後,人員於2024年8月15日落案起訴被捕人兩項「洗黑錢」罪。
被捕人今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洗黑錢」罪罪名成立。案件中,警方就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經法庭審視後,批准加重百25%的刑罰, 兩項控罪分別被提升至30個月及32個月監禁,兩項控罪判刑同期執行,最終判囚合共35個月。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出售個人的銀行或電子支付工具戶口,以免被不法之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接收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0年。此外,即使不知道戶口被用作犯罪用途,單純租借戶口予他人使用,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罪的最高刑罰為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