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解構僱傭條例 話你知紅日撞正休息日 有冇得補假!

撰文:王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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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沒有「紅日」的兩個月後,終於可以在10月一次過享受國慶、中秋節和重陽節3個假日。有打工仔活用有薪年假,把紅日串連起來自創長假期,但亦有不少輪班工作的打工仔,在紅日依然要如常上班。
萬一例假撞正紅日,假期應如何計算?原來據《僱傭條例》所指,老闆就算沒有給予補假都是合法的。為什麼?現在就話你知原因!

雖然放假都是宅在家耍廢,但也真的很想放假啊!(《螢之光》劇照)

曾有網民在討論區查詢:「平時例假是星期四,如果撞正紅日是不是一定有補假?」

凝資培訓及專業顧問公司課程主任何珮琪(Kiki)解釋:「其實僱傭條例只是保障打工仔俗稱『勞工假』的公眾假期,(一年)只有12天。比起銀行假17天,勞工假少了復活節、佛誕和聖誕節翌日共5天假期。」

在法例的保障下,打工仔一周必須有一天休息日。假如例休與「銀行假」重疊,僱主即使不給予補假也是符合法例要求。不過,如果是遇上中秋節及重陽節等公眾假期(勞工假),僱主就必須在假日前60日或後60日內給予員工補假,否則就是違法。

這個案例休撞正「銀行假」,即使老闆不給予補假,其實都是合法。(網上擷圖)

自行安排年假,其實非必然福利……

有些公司會在除夕或農曆新年的假期休業,同時也會安排員工同步放取年假或無薪假,這個做法也合法嗎?

Kiki說:「是合法的。」在《僱傭條例》中有列明「年假歇業」的詳情,只要僱主在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所有相關的員工,並在公司的顯眼處張貼停業通告,便有權要求僱員在停業期間放取年假,「始終年假的話事權是在老闆手上」。

Kiki舉例說,有些店舖在農曆正月初十才啟市,員工在初四至初九便是「被安排」放取年假。「有些飲食行業,僱主甚至要求員工每月必須放取一天年假。」那樣不就無法串連紅日,自創悠長假期?「如果和老闆熟稔,或者可以討論一下吧!不過,年假的審批權都是在僱主手上呢!」Kiki說。

凝資培訓及專業顧問公司課程主任何珮琪(受訪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