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疫後涉到訪吉野家及坐地鐵 男子稱未收到隔離令 9罪成囚7.5月

撰文:凌子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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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店職員疑於感染新冠病毒期間多次外出,包括在油尖旺區的吉野家等餐廳堂食及乘搭港鐵等。他早前否認12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受審,並稱一直未有收到核酸檢測結果,亦未有獲發隔離令,且當時政府未有接受快測結果,故他認為未有違法。案件今(23日)在西九龍法院裁決,裁判官裁定被告其中9項罪名成立,並斥他為人自私自利,判他入獄7個月15天,其中6個月和被告現時服刑的刑期分期執行。

男被告雷寶林(41歲),被控於2022年2月24日至28日期間,自知屬指明傳染病即2019冠狀病毒感染的人,而使他人蒙受感染的風險,即身處在吉野家、烔記手撕雞、美心MX、海港冰廳、惠康超級市場、百佳超級市場,以及6度乘搭港鐵往返深水埗至尖沙咀或旺角。

被告雷寶林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9項罪名成立。(梁鵬威攝)

官指被告說法是藉口

裁判官裁決時,被告的說法是開脫藉口,並指他於2022年2月24至26日期間,曾做快測,結果為陽性,他亦有相關病徵,被告當時知悉已受感染。但根據被告說法,他於同月27日的快測結果,不肯定屬陽性還是陰性,裁判官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視之為陰性,因此裁定被告其中3項控罪不成立。沒有律師的被告自行求情指,他在案中沒有傳染他人。

官斥被告行為或政府防疫努力付諸流水

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在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沒有悔意,又指案發時是第五波疫情,被告的行為恐令政府的防疫努力付諸流水,令復常之路更崎嶇,又指被告可著家人購物或叫外賣,不應外出,形容被告自私自利。

被告雷寶林除了被指曾造訪吉野家,亦有到過美心MX等食肆。(示意圖)

案情指,被告於去年2月24日分別到楓樹街球埸和西九龍普通科門診,進行兩次檢測。他於2月28日獲陰性結果通知,其後於3月4日獲陽性結果。他於3月4日,再到西九龍普通科門診檢測,於同月7日獲陰性結果通知。

被告自辯稱政策指核酸檢測才作準

被告自辯指,他不爭議在案發期間曾快測呈陽性,且曾到訪涉案地方。但他解釋指當時未收到隔離令,且政府政策亦指核酸檢測才能作準,即使快測陽性也未需要隔離。被告又指,他於去年2月24日快測呈陽性,但新聞於同月26日才稱開始接受快測結果,被告直言:「好坦白講,我唔知我觸犯左599G邊條條例。」

被告曾把快測陽性及外出用膳照放上網

控方則指出,被告曾向警方表示因而不滿政府防疫政策致其失業,才會將快測陽性後到吉野家用膳的照片在網上發布,最後在網友提醒可能會犯法下而刪除。被告在庭上解釋指,當時理解是罵特首會犯法才決定刪除貼文;控方另質疑被告於2月24日曾兩度檢測,原因是當時他已自認相當可能受感染,惟被告認為僅「一半一半」機會。

案件編號:WKCC 295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