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兩男驅散後被捕稱不足定暴動罪 官指無說服力駁回上訴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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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理大衝突間,兩名男子在佐敦拔萃女書院外被捕,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二人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上訴庭三法官早前聽取陳詞後,今(23日)頒判辭指,上訴方主張兩被告在警方驅散行動後數分鐘才被發現,指兩人有機會在暴動過後才到達現場。惟上訴庭指,警方作驅散時,仍有示威者在場「負隅頑抗」,越遲被捕者,就越有需要作出解釋。且當時現場煙霧瀰漫,正如原審官所指,難以想像有清白無辜理由當時要進入加士居道,認為上訴方說法並無半點說服力,駁回二人上訴,維持原判。

被告陳子謙和黃適哲,被裁定於 2019年11月18日,在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參與暴動罪成,判囚38個月。

2019年11月理大圍城情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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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在警方掃蕩後數分鐘才被捕

判辭引述上訴方理據,指原審法官林偉權不能肯定兩名被告從彌敦道走入加士居道的暴動範圍,故此不能推斷他們進入暴動範圍時,暴動是否仍在發生。二人在警方開始掃蕩後數分鐘才相繼被捕,其中黃適哲更是在5至6分鐘後才被警員發現,故被告有機會在暴動結束後才抵達現場。

原審官認為其說法與影片實況不乎

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認為,原審官排除被告從佐敦道或志和街進入加士居道,是因這種說法與相關片段的實況不符。片段所見,從佐敦道走進暴動範圍的示威者,最遲在當日下午1時半出現,就算假設該批示威者包括兩被告,也不可能在數分鐘後仍被發現在距離很近的勞資審裁處外逃跑。

現場多次發射催淚氣體煙霧瀰漫

原審官又明確指出,示威者與警方當時已對峙了一段時間,期間曾多次發射催淚氣體,現場煙霧瀰漫,在如此情況下,深處附近任何一條橫街的人,實難以想像有何清白無辜的理由,還要進入加士居道,法官形容上訴方說法根本「沒有半點兒說服力」。

越遲被捕就越有需要解釋

針對上訴方稱黃適哲在警方驅散後長達5至6分鐘才被捕,法官指此說法是「一把雙刃劍」,黃越遲被捕,就越有需要解釋,他為何會遲至那個時候才跑離現場,尤其是片段所見,警方驅散之時仍有示威者在場「負隅頑抗」。

環境證供環環相扣

此外,原審官裁決時指在「那段動蕩的日子」,有些人害怕或不信任警方,見到警方逃跑甚至激烈掙扎不代表他們畏罪逃跑,有些人甚或基於個人日常喜好,會選擇穿黑色或深色衣物,這種穿著不代表他便一定會參與暴動。法官認為,環境證供之所以有頂證力,全因有某個指向的證據大量匯集,環環相扣,互相印證,原審大可不必把有關證據拆開逐項分析。

案件編號:CACC2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