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摘|所謂「文化遺產」應歸誰保管?當代倫理學大師談道德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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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編按】從K-pop MV到博物館藏品,近年對於他國「偷文化」或是掠奪「文化遺產」的指控不少,那麼所謂「文化遺產」究竟如何界定?所屬權又應該歸誰?本文摘自麥田出版《超越國界的公民思辨》,當代倫理學大師阿皮亞(Kwame Anthony Appiah)從歷史、文學、哲學等多重角度切入,就文化財產概念進行詳盡分析,挑戰解決全球化時代的這一道德難題。為閱讀需要,部分擷取內容有些許調整。

名稱:超越國界的公民思辨:如何與異溫層交流?沒捐錢給難民是錯的嗎?當代倫理學大師談全球化時代的道德難題
作者: 克瓦米.安東尼.阿皮亞
出版社:麥田

難解的遺產歸屬

我懷疑「文化遺產」這說法會這麼有力,是因為它混淆了「文化」一詞的兩種主要用法。首先,文化遺產指的是文化器物,比如藝術品、宗教聖物、文獻、工藝品、樂器等等。「文化」在這裡的意思,是任何人類發揮過創造力來製作,並且賦予了重大意義的東西。而重大意義往往是約定俗成的,無法由個體決定,也很少會放諸四海皆準,因此從這個層面來解釋文化,就需要對其社會和歷史背景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但另一方面,「文化遺產」指的又是一個文化的產物,而一個文化,指的是能夠從同一組約定、習俗、慣例中感受到重大意義的同一群人。根據這層意義,器物就是屬於某一個特定的群體,這群人繼承了許久以前的某個身分,也繼承了那些人的遺產。因此,挪威的文化遺產不僅是人類文化的一部分,是整個嘈雜的人類大合唱中的一道歌聲,或者像法國人說的一樣,是挪威人對文明本身的貢獻。

更重要的是,挪威的文化遺產是挪威人的一切造物,而挪威人是一直存在於歷史上的一群人;儘管我們其他人可以景仰挪威的遺產,但這份遺產終究屬於他們。

維京船殘骸:圖為在1903年發現的維京長船the Oseberg ship,是世界上三艘被良好保留的維京船之一,現時於挪威維京船博物館展出。(VCG)

但東西屬於一個民族到底是什麼意思?許多挪威的文化遺產都誕生於現代挪威國家存在之前──這個國家從十四世紀出以來,就一直從屬於丹麥或是瑞典(除了一八一四年那動亂的幾個月以外),直到一九〇五年才獨立為一個現代意義下的國家。如今的奧斯陸國家博物館裡收藏了許多維京時代的精美金器和鐵器,但當年打造這些器物的人,並不認為他們是同一個國家的居民,而他們各自的國家更沒有從奧斯陸峽灣北行上千英里,直達薩米人牧養馴鹿的凍土。從當時的英雄之歌(saga)中,我們知道他們的身分認同是聯繫在家族和地方上的。如果有人告訴他們,奧拉夫的金杯或索爾芬之劍將來不會再屬於奧拉夫和索爾芬,以及他們的後裔,而是屬於某個國家,他們肯定會震驚無比。

希臘人一直向大英博物館追索額爾金石雕(Elgin Marbles),但雕塑並不是由希臘製作的,而是雅典──當時的希臘還不是一個國家,而雅典是一個擁有數千公民的城邦。奈及利亞(編按:港譯尼日利亞)人認為諾克文化(Nok)的雕塑是他們的遺產,聲稱這些文物屬於他們的國家;然而,這個國家的疆界只存在不到一個世紀,而諾克文明的作品卻有長達兩千年的歷史,只是當初創造這些的民族已經不在了,我們也根本不知道他們的後裔是誰。我們不知道要求製作諾克雕塑的是國王或平民,也不知道製造者和出資者到底認為他們屬於王國、個人、家族還是神靈。不過我們可以肯定,他們絕不是為奈及利亞製作的。

希臘一直向大英博物館追索額爾金石雕(Elgin Marbles)(Getty)

說真的,有很多人們希望列為「文化遺產」來保護的東西,創造者都屬於某個早於現代國家體系,如今已經不存在的社會。一個人喪命時,他的身體必定會一同死去。但文化消亡時,原本承載的人未必會跟著滅絕。因此,我們沒有理由認為,諾克人並未留下後裔。但如果說諾克文明終結後,原本的人民有了其他的文化,那這些後裔憑什麼有資格聲討那些埋藏在叢林裡,被遺忘很久很久的器物呢?假使他們真的有這份資格,大部分也都住在今天的奈及利亞,但這跟奈及利亞這個現代國家又有什麼關係

或許生理上的血源根本就不重要;如果支持奈及利亞聲討文化遺產的人發現諾克雕塑的作者都是閹人,他們也絕對不會因此猶豫。他們可以說,諾克雕塑是在奈及利亞的領土上發現的。一般來說,如果發現有價值的東西,而且沒有人可以證明自己擁有其所有權時,政府便可以決定該如何處置,這是非常合理的財產權規則。同樣合理的是,如果器物具有文化價值,政府就有保存的特殊義務。既然處置權屬於奈及利亞政府,它自然會主張是為了奈及利亞人保存這些器物──儘管大多數奈及利亞人不認為自己是諾克文明的繼承者,他們也可能認為這些藝術品與其他地方的藝術品同樣有意思。但如果器物像諾克雕塑那樣具有文化價值,我認為對政府來說更適當的思維,是想像自己受到全人類的委託。儘管奈及利亞政府能合理擁有受託人的地位,但在最深刻的層次上,諾克雕塑其實是屬於我們所有人的。當然,「屬於」只是隱喻,我要表達的是,諾克雕塑對每個人類都可能很有價值。

尼日利亞首都拉各斯(Getty)

一九五四年五月十四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召開了一次會議,當時通過的《關於武裝衝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的海牙公約》,就在前言裡表達了這個想法:

確信對任何民族文化財產的損害亦即對全人類文化遺產的損害,因為每一民族對世界文化皆有其貢獻……
《關於武裝衝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的海牙公約》

要將這問題定調為全人類的問題,應該清楚表示重點在於文化財產對人類,而不是對民族的價值。體驗和欣賞藝術的不是民族,而是每一個男男女女。一旦理解了這點,就沒有理由認為西班牙的博物館不能,或是不應該保存一隻挪威的高腳杯──只要它是在愛爾蘭海域的維京沉船上打撈出來,並在都柏林的拍賣會上合法取得的。沒錯,這隻高腳杯是世界文化的一部分。但它總得在某個時間位在某個地方。西班牙人難道沒有權利欣賞維京人的工藝品嗎?畢竟,挪威已經擁有了大量的維京器物。根據「文化遺產」的邏輯,這些器物全都應該送回挪威(或者至少應該送回斯堪地那維亞),因為這些是他們的文化遺產。

雅典巴特農神殿,公元前432年建成,現為古希臘文化遺產。

自從《一九五四年海牙公約》以來,我們已經用各種方式逐漸走上這條路。一九七〇年在巴黎舉行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了《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公約》。該公約規定:「文化財產實為構成文明和民族文化的一大基本要素,只有盡可能掌握其起源、歷史和傳統背景的知識,才能真正理解其價值。」因此,「各國必須日益認識到其尊重本國及其他所有國家的文化遺產的道義責任」。該公約還進一步規定,一個國家的文化遺產包括「國民的個人或集體天才所創造」和「在國家領土內發現的文化財產」。據此,公約強調了「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和轉讓文化財產」的重要性。這讓不少國家都宣稱其國內的所有古董都是國家財產,不得自由出口。比如義大利,個別公民雖然可以自由持有「文化財產」,卻不能將其送到國外。

(本文獲麥田授權轉載,圖片及標題為編輯所擬,本文不代表藝文格物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