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敦金】騙徒手法層出不窮 防騙教育已過時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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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案一宗都嫌多,更何況是討論廿年,仍未有法律監管的「倫敦金」騙案?早前,一名八旬老翁遭有組織的倫敦金集團,騙去近六億元款項。金額之大,重新喚起公眾對倫敦金活動監管的關注。雖說買賣倫敦金並不一定違法,但箇中或涉及詐騙,可謂防不勝防。
歸根究柢,「倫敦金」一詞能成為騙案的代名詞,某程度上源於政府多年來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的管治作風,未有相應的法例和監管制度,使騙徒能輕易利用人性的弱點,謀取私利。

警方去年調查九龍灣一個倫敦金集團,並拘捕6男1女,包括一名72歲男子,據悉為博愛醫院前主席蕭炎坤。(資料圖片)

日前(29/1),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在記招交代去年的治安情況。其中在投資騙案中,去年共有212宗(年比上升55%),金額高達約17億元,而近半損失與倫敦金騙案有關,受害者人數更比前年大升八倍。

倫敦金是以倫敦為交收地點的現貨黃金買賣合約。本港的倫敦金買賣起源於上世紀70年代,買賣規則基本上參考倫敦金市,採用場外交易,由買賣雙方直接議價,一般不涉及實物交收。倫敦金以孖展買賣,槓桿效應極高,有機會損失所有本金,不適合一般投資者。
消費者委員會
警方早前展開「冰極行動」,搗破大型倫敦金行騙集團。(資料圖片/黃偉民攝)

如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在訪問中提到,買賣倫敦金不一定違法,但騙徒會透過各種手法,騙取投資者金錢,故有不少案件牽涉詐騙。例如,騙徒大多都善於捉摸和利用人性的弱點,以利誘和色誘等伎倆,在社交網絡四處結識異性,推銷投資產品;又或是隨機致電,尋找潛在的「獵物」,而那些「獵物」多數缺乏親人照顧和關心、社交圈子狹窄的長者。這正正是容易受騙的目標群。

當騙徒成功誘使受害人開設投資戶口後,騙徒起初或會給予受害人甜頭,博取信任,誘使受害人加碼投資,繼而再說服受害人簽署授權書(或要求交出網上投資戶口的資料)。事成後,騙徒就會不問風險地藉頻密交易來賺取佣金,而受害人的金錢也於短時間內全數蒸發。

當然,或有論者會認為受害者因貪婪或美色受騙,不值可憐。但反過來看,這同是因為港府多年來沒有監管此等投資產品,及其銷售手法,騙徒才會有機可乘,利用別人的信任,來騙取金錢。事實上,早在1998年,時任立法會議員李卓人已詢問政府,有否計劃制訂法例加強監管倫敦金的買賣活動,惟前財經事務局局長許仕仁卻表示,「⋯⋯正確的措施是致力提高公眾對保護自己的警覺性,避免受欺詐及訛騙行為所傷害。這遠比向一個行之有效,既有效能、又高效率的巿場實施無需要的監管為佳」。這可見當年港府仍未意識到「倫敦金」一詞,竟會在多年後成為騙案的代名詞。

有網民估計問卷員有可能是「sell倫敦金,亦係倫敦金最底層,出動去幫office班人拎料」,其後趁機游說代為投資倫敦金,賺取佣金。(fb「馬鞍山之友」截圖)

到2011年底,隨着倫敦金騙案的數字日增,時任立法會議員王國興也曾提出動議,促請政府盡快研究立法規管倫敦金場外買賣活動,包括制定專門法規、設立法定監管機構、推出發牌制度、統一行業從業員的註冊制度等措施,以保障投資者權益。儘管原議案獲得通過,但過去七年多發生的大大小小騙案,仍未驅使港府有所行動,監管細則仍在「積極研究」階段。

誠如消費者委員會指出,在本港現行的監管機制下,涉及現貨黃金(包括倫敦金)的交易活動,並不受任何監管機構(包括證監會和金管局)約束,而是靠金銀業貿易場自我監管。再者,並非只有金銀業貿易場的行員,才可以從事現貨金買賣,法例亦無規定黃金交易商須加入該場成為行員。因此發生糾紛時,投資者可能投訴無門,也難得到適當的保障。

雖然倫敦金騙局並非新鮮事,但騙徒手法層出不窮,即使防騙資訊早已廣泛流傳,其效用亦不及立法監管來得直接、有效。多年來倫敦金騙局時有聽聞,當局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的懶惰作風,正正讓騙案的金額和受害人的數目,像雪球般愈滾愈大。廿年已過,港府已不能再以「提高公眾對保護自己的警覺性」,來逃避立法監管責任。為今之計,港府必須及早立法,以發牌制度規管倫敦金交易,方可從源頭打擊這類騙財又騙情的金融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