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面書直播爭議 揭示會議常規區區參差

撰文:評論編輯室
出版:更新:

屯門區議會本周二(3 月 5 日)討論「明日大嶼願景」,有區議員阻止民間團體「守護大嶼聯盟」成員拍攝及 facebook 直播,而該區議會議事守則列明旁聽者不能拍攝。《香港01》比較各區區議會規例,發現相關規例限制不一。
區議員由選民選出,他們的言行和決定,影響選民福祉。因此,區議會應致力透明開放,安排現場轉播會議,進而改善各項文件記錄,方便市民查閱,接受市民監督。此外,外界不時批評各區區議會規例不一,遵守較嚴格規例的議員難免感到不公。各區議會應合作檢討,加強自我規管,並將各項文件記錄攤在陽光之下。

屯門區議會3月5日開會討論「明日大嶼願景」,期間因有市民拍攝和進行Facebook直播,最後被保安和警察驅逐離場。(在場市民提供)

禁旁聽拍攝非必然 各區各例

民間團體在屯門區議會會議拍攝和直播被阻,原因之一,是《屯門區議會會議常規》列明禁止拍攝:

除非主席於聽取各議員或委員會成員的意見後另作決,否則公眾人士(不包括新聞界),在 旁聽區議會或其屬下委員會的會議時不得拍攝照片、進行錄音或錄影。

根據《區議會條例》第 68 條,區議會可訂立常規,以規管區議會及委員會程序,常規包括維持會議秩序,以及會議程序紀錄的備存。有人認為,議會規矩已定,旁聽者必須守規。然而,《香港01》翻查其他區議會常規和詢問區議員,發現禁拍不是必然,例如沙田區議會列明公眾人士拍攝前須事先書面知會秘書處,而灣仔區議會容許公眾人士在指定地區拍攝,觀塘區議會的秘書處回應,公眾人士可以直播會議,惟不可使用閃光燈。因此,有些區議會對直播大會的立場較寬鬆。

元朗區區議會無明文規定旁聽者的拍攝行為,但如有關舉措妨礙會議進行,主席有權決定要求有關人士離開。(資料圖片)

直播有效監督民選議會 其他會議資訊亦須改善

我們須問,區議會是否有必要禁止公眾人士直播會議?區議會是反映民意的組織,所有議員均是民意代表,市民理應有權聆聽區議員的發言,知悉決策。固然,區議會的大會和委員會結束後,會先在互聯網上載錄音,隨後上載會議要點;在關鍵會議,媒體會派員直播。

但在科網年代,事後記錄、依靠媒體報道,已不能滿足居民、政黨和民間團體的要求;外界要求實時取得完整訊息,以便監督民意代表和政府。就直播而言,若然擔心引起混亂,區議會可以自行購置器材直播,另規限公眾人士直播期間不可干擾會議進行。現時通訊器材輕便廉宜,區議會絕對有能力架設。

市民爭取更大的會議知情權,還因為過往區議會「其身不正」,例如隨意授權同事投票,胡亂批款興建地區工程,浪費公帑之餘,甚至有區議員被揭批款給關連人士,罄竹難書。「明日大嶼願景」在香港爭議更大,市民關注區議員的立場和官員回應,甚為合理。另外,審計署在 2017 年發表報告,批評區議會的利益申報制度有漏洞,容易隱藏利益衝突,諸如南區等區議會才修訂申報程序,要求區議員交代其他可供申報的利益。種種亂象,區議會實難拒絕民間加緊監察的訴求。

今次爭論焦點在區議會大會直播,其實,區議會在其他範疇不利市民監察,包括直播其他委員會和大會逐字稿記錄也欠奉,不少決議沒有議員投票記錄,會議文件的內容格式不統一。本屆政府提倡數據開放,提高資訊透明度,各區議會應該要求擔當秘書處角色的民政事務總署,增撥資源記錄會議並統一會議文件,以立法會交件的水平為目標。

委員會表決過程如流水作業,如無反對意見申請即獲通過,而曾申報利益的人士有機會仍然在席。(資料圖片)

議會規例區區不同 有欠公平

直播爭議事件再次揭示各區區議會規例不一,必須修正。現時《區議會條例》沒有要求所有區議會統一規例,於是出現「各區議會各處例」,也衍生個別區議會流弊,以授權票制度為例,現時只有六個區議會(東區、南區、深水埗、西貢、沙田、元朗)不設委託投票。另外,審計署報告也揭示過往有三個區議會沒有把申報利益的裁決記錄在案,有申報利益的人士繼續出席會議。民政總署及後提醒各區議會跟從建議,備存記錄

誠然,大部分牽涉會議的事項,例如秩序、表決、紀錄備存、利益申報機制、授權票等,其實無關地域。而當規例有嚴有寬,置身規例較嚴的區議會和區議員難免感到不公。縱然《區議會條例》第 81 條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更佳地施行本條例而訂立規例」,但為體現區議會自主,區議會應主動修改會議常規。

「01觀點」早前倡議本地議會改革,包括為區議會充權,提高地區管治能力和培養政治人才,不少區議員亦曾提出類似建議。所謂打鐵還需自身硬,要說服政府落實方案,取得公眾認同,區議會、區議員必先以身作則,克盡己職,如實反映民意,善用公帑,接受監督。容許會議直播,堵塞議會規例漏洞,掃除不公,是必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