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回歸理性討論 中法模式具參考價值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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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推出《逃犯條例》修訂方案,引來群眾恐慌。當然,社會不應肆意藉修例挑撥中港矛盾,而是應實事求是商議草案。但必須承認,兩地司法制度仍然存在差異,而回顧兩地的歷史脈絡,種種事件也令港人在一時間實難以完全信全任內地的司法制度。故此,政府在推動《逃犯條例》修訂時,同樣需要實事求是,直面市民憂慮,循序漸進地完善《逃犯條例》,而非剛愎自用,只求「夠票」通過議案。

多名市民手持標語遊行,反對《逃犯條例》修訂。(張浩維攝)

的而且確,內地的司法制度存在很多不足之處,但實際上,部分民主國家已經與中國簽署引渡條約。資深傳媒人劉進圖早前撰文,指中國與法國在2007年簽署引渡條約,並於2015年生效。條約可以追溯過往罪行,既適用於生效後提交的任何引渡請求,也適用於條約生效前的有關犯罪。由此觀之,並非所有捍衞民主、人權、自由的國家也拒絕與中國商討追捕逃犯。

但另一方面,其實各地與中國設立引渡條例時,也訂立了不同條款,例如按刑期、罪行、國籍有條件移交,並可以人道理由拒絕移交。香港雖然屬於中國的一部分,但由於兩地的司法制存在差異,政府有責任制定符合香港實情的方案。

中法引渡條約第三條訂明,若然被請求一方有充分理由認為引渡目的是基於涉事人物的宗教、國籍、政見,或者接受請求後會令該人物會受侵害,也應拒絕引渡。死刑個案應拒絕引渡,除非請求一方保證不判涉事人物死刑。

關於國籍,條約第四條列明,如果被請求引渡人士具有被請求一方國籍,應當拒絕引渡。該人的國籍依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犯罪發生時確定。

此外,人道主義也是考慮因素之一。第五條訂明,出於人道主義理由,被請求一方在考慮了犯罪的嚴重性和請求一方的利益後認為,基於被請求引渡人的年齡和健康等原因,移交該人會對其帶來特別嚴重的後果,被請求一方可拒絕引渡。

回到香港。條例草案同樣拒絕引渡政治犯,又會拒絕因為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蒙受不利或被檢控/懲罰者的請求。當然,市民關注提出要求一方會否以經濟罪行名義,要求港方移交牽涉政治敏感事件的香港人。今天中港矛盾熾熱,而港人仍然對內地的司法制度欠缺信心,未能相信公平審訊,港府應該盡力平息疑慮。

立法會議員田北辰日前提出,港府可以參考中法引渡條約的國籍原則,如有外國人在內地犯案後逃到香港,而內地要求港府引渡,就由特首決定是否交給法庭處理引渡申請;如果有關事件涉及香港永久性居民,內地可提交證據,要求本地法院審理。這建議有可取之處,但需認真考慮保障範圍,例如應否擴大至在港工作、生活的非永久性居民,回應駐港外國記者和民間組織代表的擔憂。

政府在逃犯條例修訂上急就章,高官解說能力拙劣,未能釋除港人疑慮,更令中港矛盾火上加油,削弱一國兩制的信心。要社會回歸正道、重拾理性,還看政府能否回頭是岸,制定合乎社會實際情況的修訂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