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學童疑遭欺凌 「零容忍」為何做不到?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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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父親代其子入稟區院,指控男童的四名同學違反《殘疾歧視條例》,要求道歉及各賠償2萬元。該男童因患有妥瑞症,身體經常不由自主地抽搐、搖頭和反白眼,案情指其因而屢遭同窗嘲弄欺凌。這案例再次引起大眾關注校園欺凌問題。

每三名學生就有一人被欺凌

香港校園欺凌問題嚴重。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2017年4月就全球72個國家和地區的54萬名學生發表幸福感報告,指出香港32.3%學生在一個月內曾經受到欺凌,包括遭到襲擊、排斥、威嚇及作弄等,為全球最高,遠超澳門(27.3%)、新加坡(25.1%)、英國(23.9%)、日本(21.9%)、美國(18.9%)、韓國(11.9%)和台北(10.7%)。根據教育局所得到的申報數據,校園欺凌事件不僅每年數以百計,更鮮有下降受控的趨勢,而其中有特殊教育需要(SEN)的學童,被霸凌的情況更日趨嚴重。多項本地調查亦顯示,在2018年至2019年間,有34%至38%不同年齡的本地學生曾遭受欺凌。

2019年,馬鞍山仁濟醫院董之英紀念中學發生校園欺凌事件。校園欺凌議題再次被媒體廣泛報導,教育局局長楊潤雄也就此重申對校園欺凌「零容忍」的態度。然而為何該類事件禁止不覺,「零容忍」不見其效?

校園欺凌的法例局限

首先,香港的法律未能完全能對校園欺凌問題。2017年,屯門一件小學小一男童被同學欺凌長達兩月,同學涉嫌用鉛筆插入男童耳朵、手指插眼、掌摑、踢打等。最終男童身有多處踢傷,耳孔嚴重者導致耳膜破裂要進行修補手術,但警方僅將此事列為雜項調查處理。2019年馬鞍山仁濟醫院董之英紀念中學的校園欺凌案,警方事後拘捕8名涉案學生年齡介乎17至19歲,但最終警方仍決定不起訴所有涉事學生。因為要證明普通襲擊罪,其實有特定門檻,學生之間若各執一詞,其實也難確保起訴成功。

上述兩宗校園欺凌案,究竟是受害學童調皮還是遭到同學欺凌,學校和家長在一些具體問題上往往各執一詞,令事件陷入羅生門。目前香港缺乏強制通報機制,依賴學校自行申報疑似校園欺凌案,學校有時為了聲譽或會選擇息事寧人,讓不少個案得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董之英校園欺凌事件】2019年1月,網上流傳片段,位於馬鞍山仁濟醫院董之英紀念中學,發生校園欺凌事件,男生遭扭耳仔、脫褲打屁股。(資料圖片)

當然,我們可以從法例方面入手。例如美國全部州份至2015年都已經完成反欺凌立法,法例規定對於校園欺凌事件,校方必須作出通報,並須跟進調查,假如學校知情不報,將會遭到問責;而法律上亦賦予校方懲處欺凌者的權力,輕則可作口頭警告,嚴重者更可開除涉事學生的學藉;對於一些涉嫌觸犯刑事罪行的欺凌行為,更會交由司法機關處理。但正如「清官難審家庭事」,學童之間若然各執一詞,又或學生可能怕被朋輩排擠而不敢投訴,此等關乎青少年心理及群體關係,未必是法例能完全解決。

監管通報及加強教育

故此,香港一方面可完善通報機制,讓學校、家長、學生更有效地得到反欺凌資訊,和尋求協助的方法。同時,我們始終要從教育著手,建立友善校園,而當中最重要的莫過於教師角色。此次懷疑被欺凌的男童患有妥瑞症,曾因被病發時反白眼而被老師責駡,令其對老師失去信心,無法透過老師解決被校園霸凌一事。若然連教師也未能照顧弱勢學生的需要,我們如何寄望其他心智尚未成熟的學生能明白問題所在?

除了教師之外,家長也顯然對問題認識不足。家庭調解協會總幹事梁淑瑜表示,中心以往接觸過不少欺凌個案,有家長曾不當處理及輕視事件,甚至覺得是被欺凌者自身有問題,難以讓校園暴力得到遏止。

杜絕校園欺凌需要多方努力。(龔嘉盛攝)

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教聯會)於2019年6月底的調查顯示,僅43%的教師指學校會向教師提供防欺凌培訓(43%),只有3成左右會訂立全校反欺凌政策,而會進行預防欺凌的家長教育的則更只有15%。在這樣的情況下,社會觀念不足自然容易讓校園欺凌被看為小孩子頑皮打鬧,而得不到重視。我們應該訂立大概的指標特徵,以供教師和家長及早識別有可能被施暴的學生。

此次案件,父親代患有妥瑞症的男童入稟區院,以違反《殘疾歧視條例》之名控告校園施暴者,再一次揭示了香港在遏止校園欺凌上的不足與漏洞。校園欺凌不僅帶來身心創傷,更可能造成社會悲劇。我們須早日將口說的「零容忍」化為切實行動,保護我們的下一代。